婚外恋人拿着“雇用协议”去公证
发布时间:2012-01-20 10:09 浏览量:491
来源:法制网
近日,一名中年男子和一名年轻女子,拿着一份“雇用协议”来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司法局公证处,希望通过公证处来保障合同的效力和履行。细心的公证员发现了蹊跷:合同上非但没有工作时间、条件、奖惩、纪律等常见条款,女方反而能得到非常丰厚的报酬,每个月3000元的工资,还有自己独立的一套公寓和高额的商业保险,这些待遇一直享受到终老。面对这份可疑的“雇用合同”,公证员再三追问,女子终于道出了隐情。
原来,女子和中年男子本是恋爱关系,可后来发现,男方早已有自己的家庭。而今年男友向她摊了牌:只想保持现有关系,不可能跟现在的妻子离婚,也不可能给她什么名分。刘某便提出要给她一份永久的生活保障,并拟了份所谓的“雇用合同”。为了保证合同的“效力”,双方都同意要为这份合同进行公证。假象被戳穿,公证员断然拒绝作出公证。
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像这样的“雇用协议”,其实就是“情人合同”,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法律绝不盲目保护这样的行为。何况,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种“雇用协议”一旦公证,就违背了法律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