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子女抚养

三大诉讼法修改工作紧锣密鼓推进诉讼制度民主法治化进程

 发布时间:2012-01-20 10:05 浏览量:1584421170

法制日报记者 于呐洋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多多

 

  背景:刑事诉讼法是现代国家法治发展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于1979年制定,1996年曾作过较大的修改,至今已有15年。今年8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本次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问题较多,引起了法律界及公众的广泛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陈光中,在15年前就曾亲身参与刑事诉讼法修订。在本次修改刑诉法中,陈光中亲身参与并组织课题组,历时近三年,数易其稿,完成了刑诉法修改专家建议稿的条文设计与论证工作。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力图改革,求真务实,亮点多多,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陈光中说,首先,在辩护制度方面,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了会见制度和阅卷权;完善了申请调查取证权;规定辩护律师职业保密义务。

 

  “这些规定不仅吸收了律师法中的许多内容,而且还有一些新的突破。”陈光中说,律师辩护部分改革力度比较大,是修正案草案中最好的部分,将有效破解司法实践中辩护难的问题。

 

  其次,在证据制度方面,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举证责任分配;解释“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

 

  第三,在强制措施方面,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和逮捕制度。“这将有利于被监视居住人和被逮捕人的人权保障。”陈光中也坦言,我国高逮捕率现状难以因上述修改而明显改观。

 

  第四,在侦查程序方面,规定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等。“较好地实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但陈光中认为,草案规定的全程录音或者录像的案件范围应适当扩大。

 

  第五,在一审程序方面,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改革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创设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完善审限制度。

 

  日前,由陈光中主持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项目已经完成,汇集这一项目主要研究成果的《刑诉法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一书已出版。”这份450条、约6万字(现行法为225条、2.6万字)的建议稿遵循了五条基本思路。”陈光中介绍,一是坚持以民主、科学、创新和务实的诉讼理念为支撑。二是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三是坚持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相衔接,并吸收海外刑事诉讼立法的有益经验。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明显存在、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五是保持现行刑事诉讼法典框架结构基本不变。

 

  肖建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意义重大

 

  背景: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  为妥善解决公民在诉讼中的一系列问题和难题,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于今年1024日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亲身参与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修改过程颇为了解。肖建国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2010年开始着手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一是修改方案的调研阶段。“重点调研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全面修订还是部分修订,二是执行程序单独立法还是仍然放在民事诉讼法中进行完善。经过调研,在听取了各个方面的意见后,立法机关初步定位为大修。201133日,法工委召开民诉法修改座谈会,七位学者针对民事诉讼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这次修改民诉法着重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关于执行程序单独立法的问题,执行程序单独立法的方向已定,但本次修法并没有采用民诉法修改与执行单独立法同步走的方案,而是修法先行,已经公布的修法草案涵括了执行程序的内容。”肖建国说。

 

  肖建国介绍,二是修改方案的起草阶段。自20114月起,立法机关先后四易其稿,内容涉及民诉法基本原则、管辖、回避、当事人、证据、保全、公益诉讼、送达、强制措施、调解、审前程序、简易诉讼、小额诉讼、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几乎覆盖了民诉法的全部内容。

 

  “其中备受社会关注的是公益诉讼、小额诉讼、行为保全、再审程序等。”肖建国认为,应辩证看待小额诉讼制度。本次修法确立了完全有别于简易程序的另一种民事诉讼程序类型——小额诉讼程序,并且立法者还赋予其独特的制度功能,开启了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新纪元。

 

  “此外,对于争议较大的起诉登记、第三人撤销之诉、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事由的统一等问题,立法机关还在审慎的考虑之中。立法机关对本次修法的起草工作极为重视,先后召开了数次专家论证会,就小额诉讼、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检察监督、审判监督程序、公益诉讼、不予执行等制度作或专题或全面的研讨。”肖建国介绍。

 

  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应当尽快修改

 

  背景:199010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迄今已21年。行政诉讼法开启了“民告官”的时代,21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人士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行政诉讼法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特别是在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救济相对人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任何一部法律经历了十年二十年,特别是经历了市场经济转型、社会转型的变革后,显然应当修改完善,因为有些条款不适应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变化。”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怀德说。

 

  “行政诉讼法需要在行政诉讼目的、受案范围等诸多方面进行大幅度修改。”马怀德说,现行的一些制度设计并不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如行政诉讼不得调解,使得本来能够化解的矛盾、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的行政纠纷最终无法解决。此外,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实践证明,在客观上限制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也限制了原告的诉权,对保障公民、组织的正当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法治秩序均很不利,有必要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作必要调整。”马怀德认为。

 

  在现实中,一些以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马怀德说,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其他的监督机制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随着抽象行政行为逐渐增多,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日趋严重。所以,我主张尽快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制度,以此来约束红头文件。”马怀德说。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