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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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父亲的探视让幼女害怕

 发布时间:2011-07-21 22:00 浏览量:508

  201161  上海法治报   作者:丁孙莹 实习生夏梦颖

提起离婚,人们往往关注的是夫妻财产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近日一对夫妻因孩子的探望权问题对簿公堂,上演 “夺子之战”。日前,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儿童节来临之际,法官提醒离异父母,探望子女的方式和时间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充分考虑子女需要,以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

父亲探望让女儿“害怕”

周某和程某原是夫妻, 20075月生下女儿小怡。女儿3岁的时候,两人离婚,女儿随母亲程某共同生活。

离婚后,父亲周某于每周六10时到前妻家中将女儿接到自己家中探望,并于周日16时将女儿送回原告处。爸爸几次探望后,却导致女儿精神焦虑,在幼儿园整日哭闹。而去年10月的一天,小怡在午睡时突然抽泣着说: “不要爸爸来接。”据小怡所在幼儿园的老师回忆,小怡在父亲探望后,神情呆滞,情绪反常,并表示不要去爸爸家。

   女儿的焦虑让母亲程某心急如焚,去年1022日、 1118,程某曾先后两次带小怡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接受心理咨询,诊断结论为小怡虽然未构成心理疾病,但身心处于焦虑状态。医生建议,父亲可以探望小怡,但不适宜将其带回家过夜,并应尽量减少与小怡的接触次数,以后再逐步增加。医生提醒家长,焦虑状态到最后很可能会变为焦虑症。以上情况让身为母亲的程某很担心。、

母亲要求“限制”父亲探视

今年1月,程某诉至普陀区法院要求变更周某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变更为近期每个月探望一次,不过夜,约半年后再逐渐增加探望次数。

程某认为,前夫周某的几次探望,导致女儿精神焦虑,由于女儿长期以来一直与母亲生活,与父亲接触较少,女儿现在不宜在父亲家里过夜。因此,前期应减少父亲与女儿接触的次数,待父亲和女儿关系融洽后,再逐渐增加探望次数。

父亲周某不同意程某的诉请,认为女儿不存在焦虑的状态,即使存在,也不能证明是由于被告探望引起的。在探望期间自己和女儿相处融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也需要父亲经常探望,来增加父女之间的感情。

    考虑到实际情况,周某向法院提出,两周探望一次,并要求增加寒、暑假及春节的探望时间。同时,被告提出要求探望时接送孩子的地点由原告程某家中变更为原告所在小区的门卫室。

判决“细化”探视时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通过探望,来行使对子女的教育和抚养权,切身感受子女各方面的成长状况,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但法院同时表示,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应充分考虑子女的需要,不要给子女的身心带来不利的影响。原告程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应做好孩子的疏导、教育工作,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协助被告更好地探望女儿。而考虑到孩子目前对生活环境及共同生活的人依赖程度较高,心理调节适应能力较差,骤然改变熟悉的生活环境,对她的心理可能造成一定的不适。因此,法院对父亲周某探望孩子的时间、方式作了限制,给孩子一个合理的心理调适期,以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法院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第一、二个月,原告程某将女儿送至居住小区门卫室,被告周某可在每月双周周六上午10时至当日下午4时,将女儿接回家中探望;第三个月起,探望时间延长至每月双周周六上午至次日下午4时,同时对寒、暑假以及春节期间的具体探视方式和天数均作了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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