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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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争夺监护权未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07-21 21:59 浏览量:487

 2011-06-09 人民法院报 高晋

    11岁孩子父母双亡,爷爷和继母为监护权及财产两上公堂。今天,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监护权纠纷案,判决继母返还孩子保险赔付金8万元。

    1990年,河南省唐河县农民刘海和妻子一起到洛阳讨生活,组建了工程队,当上老板,2000年9月生下男孩刘凯。2006年8月,妻子病故。不久,刘海经人介绍,与离婚并带着一个女儿的同乡张云霞结婚。2008年8月,刘海突发心脏病去世,刘凯即被祖父刘现堂接回唐河。此前,刘海曾以刘凯为受益人给自己购买了8万元健康保险,张云霞便以刘凯监护人的身份领取了这笔理赔款。

    2009年5月7日,刘现堂以刘凯代理人的身份将张云霞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其监护权,由自己对刘凯监护抚养。张云霞辩称,刘凯与自己关系十分融洽,刘海去世后,自己仍将其视如己出。刘现堂已年过七旬,没有生活来源,体弱多病,根本无力抚养刘凯,所以,刘凯随自己生活更有利。

    法院审理认为,刘海去世,刘海与张云霞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被监护人刘凯与张云霞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也失去了基础。原告与刘凯之间有血缘关系,且有负担能力,刘凯自愿且已经跟随原告生活,本着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生效后,张云霞仍然占有、支配理赔款,刘现堂再次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继母并不当然具有监护权

   涧西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玲解释说:胎儿一出生,就与父母发生监护法律关系。因此,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父母。法律上讲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但在监护问题上,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比较特殊,它又细分为名分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抚养关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

    本案中张云霞和刘凯的继母子关系,实际上属于第二种,也就是学理上讲的因共同生活相互间存在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它除了以姻亲关系为基础之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相互抚养的条件,如果姻亲关系解除,又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拟制血亲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法律意义。

    本案中,由于刘海死亡,他与张云霞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后刘凯又自愿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张云霞对刘凯也就没有了抚养的义务,拟制血亲也随之消灭,因此,张云霞作为继母的监护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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