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盖然性证据标准认定存款归属
发布时间:2011-03-08 10:50 浏览量:1584414643
1. 高度盖然性证据标准认定存款归属
□杨彩方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是夫妻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主要是对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其母亲和弟弟的名义在信用社和银行所存的3笔款项如何认定其所有权。也就是说,如果能认定是女方所存,则可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第19条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对婚后所得有特别约定其归属的,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就有权分割;反之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诉求分割则不能获得法院支持。从案件判决适用的证据分析来看,法官显然是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据标准认定存款归属。
盖然性即是可能性。高度盖然性标准,就是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应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
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比较充分,有的案件证据却比较少,甚至有的案件几乎没有多少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必须对这个案件作出判断。法官应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据的可靠性独立进行判断和内心确认,在此基础上,依据证据法则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据标准,确认当事人哪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时,法官可裁判采信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判决另一方承担败诉的后果。适用采信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及相关的证据规则,可以在平衡各种诉讼价值的基础上,使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在最大程度上保持与自然事实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