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欠条上法庭证据不足不支持
1. 拿着欠条上法庭证据不足不支持
发布时间:2009-10-2307:02:53
本报讯
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原告王某因不能证明欠条中的借款事实,一审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07年3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殷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今年3月6日经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小孩由被告抚养。
该案审理中,原告始终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代理律师称,因被告打算买塔吊搞建筑需20万元,原告从娘家人手中借了10万元给被告。对此,被告提出抗辩,认为原告没有借10万元给被告,因有复婚意向,原告要求被告买房子,被告没有钱,但为体现诚意就在家打了一张欠条给原告。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和资金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起诉主张的是殷某向其借款的事实,但向法院提交的是一份“欠条”,现殷某否认借款的事实,王某应承担继续举证的责任,但王某未能举出其他证据印证“欠条”即为“借条”,即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完成她对自己诉讼请求应承担的全部举证义务。且原、被告在离婚前后有一定的矛盾,原告在这种情况下借巨款给被告不合情理,难以形成证据锁链,故该欠条不能直接证明借款10万元的事实,达不到证明王某主张的借款关系成立的目的。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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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借条不能混
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把欠条写成借条、把借条写成欠条。实际上,虽然借条与欠条都是债权凭据,但是两者应当严格区分而不能混用。
首先,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其次,欠条属于债权凭证,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要在欠条开具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借条则属于合同的范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