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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彩礼与婚前一般赠与

 发布时间:2014-12-22 13:49 浏览量:1584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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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4日  科技视界  舒志青

(河南科技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

【摘 要】订立婚约是我国自古流传的风俗习惯,直至今日在我国各地区仍普遍存在,而订婚时必不可少的就是给付彩礼。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在恋爱期间互赠财产价值逐渐变大,多如房屋、汽车等,以至于分手后当事人因为恋爱期间赠与物的所有权问题容易产生纠纷。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彩礼与婚前一般赠与的界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仍然存在。当事者于纠纷时往往任意私力救济,这样容易造成社会关系震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本文主要从围绕彩礼与婚前一般赠与的基本概述,彩礼的返还和婚前一般赠与的撤销的法律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彩礼与婚前一般赠与问题的处理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彩礼与婚前一般赠与纠纷的司法建议.

【关键词】彩礼;一般赠与;财产返还;赠与撤销

1 彩礼与婚前一般赠与的基本概述

1.1 彩礼的概念

何谓“彩礼”, 彩礼又称聘礼、财礼、聘财等,一般是在婚约存续期间,为达到结婚的目的,男方给与女方家庭的财物,是约定将来结婚的订婚礼物。早在西周时期,结婚程序为“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又称纳币,是指男方送聘礼到女方家,此是彩礼习俗的来源,是缔结婚姻重要的一个环节,其完成标志着双方婚姻的订立。

1.2 婚前一般赠与的概念

婚前一般赠与是一种合同法上的赠与,属于一般赠与,是单纯以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无偿给与财产为内容,在合同的成立或效力方面,未附条件、期限或负担等特殊情况的赠与。因为赠与行为发生在当事人恋爱期间,所以易于彩礼相混淆。

婚前一般赠与的特征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相似,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婚前一般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婚前一般赠与财产的自愿性;婚前一般赠与财产的无偿性;婚前一般赠与可以是一方交付的行为,也可以是双方交付的行为,不同于彩礼主要是男方交付财物给女方。

1.3 彩礼与婚前一般赠与的区别

彩礼与婚前一般赠与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易于混淆,但其还是有明显的区别,根据彩礼和婚前一般赠与的特征以及法律属性等方面的不同,两者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第一,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一般赠与则不用基于风俗,基于赠与人的自愿。第二,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第三,财产的价值大小。彩礼所给付财物的数额或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应属于较大。如果给付数额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财物,则只能视为是礼尚往来的正常花费,仅能理解为一般赠与。第四,给付的财产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一般赠与是赠与人为表达自己的感情自愿、无偿、不付任何条件将自己的财产性利益转让给受赠人,这种行为是赠与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是法律行为;赠送彩礼都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一般彩礼的价值都比较大,没有谁心甘情愿给与。

2 目前我国对彩礼的返还以及婚前一般赠与撤销的法律规定

2.1 彩礼返还的根据

男女双方恋爱基础上赠与财物,是双方当事人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行为的赠与。恋爱关系解除,赠与财物的原因也归于消灭,受赠人也就丧失了继承占有财物的法律依据,依民法公平原则,应当将财产恢复到恋爱前的状态,将财物返还给赠与人。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大多数国家认为应当以不当得利返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10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与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1项、第2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由此可见,我国认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财物,应当返还。因为彩礼一般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很少有人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而且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是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婚,彩礼应当返还。

2.2 婚前一般赠与的撤销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赠与人负有合同义务,其也享有合同撤销权。赠与人在尚未将财产交付、登记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可以使赠与合同自始消灭,赠与人自得不为给付:在赠与人已将赠与财产交付或登记转移之后,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受赠人占有财产失去依据。因而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3 有关解决彩礼与婚前一般赠与纠纷的司法建议

从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出发,给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对于因婚约解除引起的财产纠纷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彩礼的概念、性质和范围

我国婚姻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彩礼返还的一些规定,但并没有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何为彩礼,彩礼与一般赠与的明确界限等。从立法上以法条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以利于法官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彩礼与一般赠与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其主要区分点是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区分好彩礼与一般赠与那么审理婚约案件就轻而易举了。

3.2 要审查赠与财产的价值大小决定是否受理

若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价值较高的财物,法院应当受理,但一方当事人赠与的财物价值较小,因为其未能结婚,当事人为了发泄心中郁闷讨个说法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向当事人说明此种为道德纠纷,告知当事人撤销起诉,当事人坚持诉讼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3.3 在诉讼中明确原告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在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讼中,原告首先要证明财物的性质为彩礼,即财物的给付是以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需要证明彩礼原属自己所有。原告需要提交购买财产的原始票据、银行转账存根等充分证据材料。缔结婚姻关系作为接受彩礼一方的抗辩理由,相关证据亦应由其提出。

3.4 审判时充分考虑民法基本原则

婚前赠与人请求返还所赠财产有正当理由的,应从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社会公德等民法基本原则出发,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可判决受赠人部分返还财产、全部返还财产,或者在受赠物价值范围内作适当补偿。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以是否登记婚姻为彩礼返还的原则,不论双方是否有过错都应返还彩礼,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女方的权益,因此在处理婚约彩礼纠纷时应该在不违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下将适当使用过错原则,给于无过错方照顾,这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

【参考文献】

[1]曹燕,蔡建昌.婚约、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J].榆林学院学报,2010,20(5):86.

[2]郭海虹.论我国的彩礼返还制度[J].黑河学刊,2010,156(8):84.

[3]巫昌祯、夏吟兰.婚姻家庭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87.

[4]丁慧、姚玉洁、陈超.婚姻维权法律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7.

[5]刘雁冰、黄维.关于婚前赠与财产案件的审判思考[J].司法实务,2000569):24.

[责任编辑: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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