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诸多规定有利于减轻或免除受害人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4-12-22 13:01 浏览量:680

http://www.wsic.ac.cn/academicnews/86452.htm

20141218   中国妇女报  王春霞

关键字:    家庭暴力 案件 举证 反家庭暴力法

 “举证难”是家庭暴力案件普遍面临的问题。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关于家庭暴力的证据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祁建建。

记者:家庭暴力案件在证据方面面临哪些困难?

祁建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成员以外的目击证人较少,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往往不愿意站出来指证。家暴受害人出于忍辱负重、恐惧或者不懂法等原因,也很少注意保护证据材料。一旦进入诉讼,受害人很难证明自己的伤情并证明伤情是由施暴人造成的。

记者: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关于证据的规定被很多人看好。您怎么看?

祁建建:第二十三条针对家暴案件取证难、证明难度大的特点,将举证责任的分配权交由法院裁量,由法院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这条规定创设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原则的特殊情形。但如何合理分配,有待进一步明确。而强调法院职权调查,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暴案件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记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否冲突?

祁建建:这并不属于违反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而是基于家庭暴力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在反家暴法中做出的特别规定,与民诉法在法理上没有冲突。在法律的具体适用上,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涉家庭暴力民事案件中适用反家暴法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记者:征求意见稿在证据方面还有哪些新规定?

祁建建:关于证据的有关规定要综合整部法律来看。除了第二十三条,草案中有关规定既有利于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又有利于证人作证和证据材料的收集、固定,还包括:

一是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促进家庭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作证。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联等有关组织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和求助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规定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家庭暴力,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一条的实施可能使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有关组织和单位的人员成为家暴的证人,其劝阻、调解、批评教育的事实均能用于证明家暴事实的存在;家庭暴力案件受到他人劝阻、制止,或者报案时也会留下书面或者其他材料,可以用于证明家暴事实存在。

二是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处警程序,针对家暴案件取证难的现实,要求警方在处警中进行执法记录,加强证据固定。

三是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救治家庭暴力受害人,做好诊疗记录,诊疗记录可用以证明伤情,是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

四是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的庇护制度,为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受害人受庇护的记录及对庇护机构所作的受家庭暴力的记录,也是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

五是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公安机关的告诫书,在性质上是一种公文书证,能够证明家暴事实的存在。

六是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对部分自诉案件的公诉处置,将举证责任付诸检察院,完全免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害方的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多机构共同参与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加强公、检、法的职权与责任,并对特殊案件予以特殊规定,使更多的机构和人员能够参与家庭暴力的防治,有更多的机构和人员能够作证,拓宽了证人和证据的来源与渠道,有利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证实,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家暴案件“举证难”问题解决的彻底性如何,还需要结合法律实施的实践来判断。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