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想离婚,岳父拿出“忠诚”字据
1. 女婿想离婚,岳父拿出“忠诚”字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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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不离婚,要么房产全归女儿因为字据上写着:如果将来提出离婚,他要将所有的房屋补偿给女方
法院:当年这份字据内容无效,但不准离婚
如果早知道恋爱时的山盟海誓在离婚时会成为妻子的“杀手锏”,估计奉化的
在他和妻子的离婚官司开庭之日,岳父拿出一张保存了6年的“忠诚书”,要求
婚前4天写下“忠诚”字据
41岁的
恋爱谈了1年左右,两人准备结婚。领结婚证的前4天,晓琳姑娘说,她和父母都对这段婚姻不放心,担心
字据的内容是,如果将来
2003年12月22日,两人顺利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新婚之初,两人感情还不错。
矛盾发生在
要么别离婚,要么给房产
案件5月25日开庭审理,晓琳因为2006年被鉴定为智力残疾,由晓琳的父亲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晓琳的父亲说,结婚后女儿女婿感情一直都蛮好的,但女婿开工厂后,经常和厂里女工关系暧昧。女儿受了打击,和女婿吵架,结果反而被女婿殴打。女儿的智力残疾就是受了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打击落下的。2005年6月,女儿被迫回了娘家,女婿从来都没来接过。同年10月,女儿回过一次家,结果发现女婿已经和一名女工同居。离婚的过错都在女婿,但只要女婿今后改过自新,他们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女儿总不能跟着父母过一辈子,所以他坚决不同意女儿离婚。
“如果一定要离婚,女婿必须承担一定责任。”晓琳的父亲说,因为晓琳是在婚姻期间落下残疾的,而且女婿对此有过错,应当赔偿。“返还嫁妆是必须的,同时房产也应该过户给晓琳。”
在准备的证据材料里找了找,晓琳的父亲拿出了一张小纸条,纸条就是当年
看到“忠诚”字据,
法院:协议无效但不准离婚
前天,主审法官把这个案子判了,“不准离婚,因为不利于被告的身体康复,在妻子尚需人照顾时,丈夫提出离婚请求,不妥当。”
“虽然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要求,但这份忠诚协议应该不受法律保护。”主审法官是一位男士,他说,因为离婚权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
夫妻忠诚协议,将夫妻双方一些基本人身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给予限制甚至是剥夺,就其本质而言,违背宪法。既然人身权利是法定权利,就只能依从法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约定,也不能通过协议来调整。
况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延伸阅读和婚前协议书是否一回事?
记者把这个案子放在办公室讨论了一下,对于协议无效的说法,半数同事认为很难接受。一位同事说,记得影星汤姆克鲁斯和他的第三任妻子凯蒂结婚时,也闹过这么一出。他们的婚前协议不是有效吗?
据当时的娱乐新闻报道,凯蒂的律师老爸不放心把女儿嫁给“靓佬汤”,要求“靓佬汤”签下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书,约定离婚后财产的分割,以保障凯蒂的幸福。根据这份协议,不管他们的婚姻维持多久,凯蒂均可获得至少千万美元的赡养费,当然婚姻维持得越久,凯蒂可获得的财产便越多。
夫妻俩在结婚前签订财产协议,在欧美国家是比较普遍的做法。
主审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进行约定,这种约定所指的财产,应是具体的,并已归属到具体的某个人。
考虑
“忠诚协议”法律认可吗?
撇开
上海一名从事女性维权的女律师在博客里写道,此类协议在不违背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体现的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在平等、自愿前提下签订,法律就应认可。
女律师认为,《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分配方式,同时也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其中包括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
虽然《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的互相忠诚义务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仅仅存留于提倡意义上,但是由于夫妻相互忠诚是维护社会良好道德风范的必然要求,违反此要求便是违背公序良俗。“自由止于权利滥用”,忠诚协议并非对自由权的限制,反而恰恰有利于维护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和公共利益,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这个说法深得办公室女同事认同。(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