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被判“净身出门”
男子离婚被判“净身出门”
2009-05-17 03:34:00来源:东南快报(厦门)本报记者刘清华通讯员满荣
漳州男子钟成(化名)隐瞒自己的婚史与24岁的小芳(化名)结婚,婚后却对小芳非打即骂,并且还和前妻保持暧昧关系甚至同居。
事情败露后,钟成写了一份“忠诚协议”承诺再有不忠行为,自己将放弃所有财产,没想到原本只是想哄骗妻子的招数,却自食其果被“净身出门”。
日前,不堪忍受的小芳接到了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但与长期殴打折磨自己的丈夫离了婚,还得到了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一套房子及2000元精神赔偿。
结婚不到三月丈夫动手殴妻
小芳相貌清秀,从小生活在农村。2005年底,20岁的她独自来到漳州打工,经介绍认识了漳州男子钟成。正是这个男人,让她度过了一段长达3年的苦涩婚姻。
认识小芳后,钟成频频向她示好,带她出去游山玩水,给她买漂亮衣服。钟成告诉小芳,他从来没结过婚,希望能和小芳“生活一辈子”。
在钟成的甜言蜜语下,小芳献出了自己的第一次,不久两人住到了一起。
然而,结婚不到三个月,丈夫的“猝然”变化,让沉浸在新婚幸福中的小芳一时无法接受。
小芳万万没想到,颇有绅士风度的丈夫,结婚的目的竟如此肮脏,温柔体贴的丈夫现在竟还出手打她。
她流着眼泪报警。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当天钟成向小芳赔礼道歉,承诺今后要好好过日子。但几天后又恢复了原样。
对小芳来说,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夜晚让她终身难忘。当时,刚做完人流的她身体很弱,因一件小事又遭到丈夫的殴打。当她被送到医院抢救时,丈夫竟像陌生人一样无动于衷,甚至拒绝交纳医疗费。没钱住院,回家又怕被打,小芳只好忍着伤痛,在寒冷的雨夜流浪街头。
为哄妻子签下“忠诚协议”
除了遭受拳脚外,小芳还得默默忍受丈夫不忠的感情煎熬。
婚后不久,小芳发现丈夫经常背着她打电话,夜不归宿。经多方打听,她得知丈夫早在2000年就结婚了,
不但如此,丈夫婚后还与前妻保持着暧昧关系。据法院查明,2007年10月,钟成以女婿的名义到泉州送葬前岳母,并与前妻同居。
小芳当即为此事与丈夫大吵。这次,钟成自知理亏,怕影响不好,向小芳认错,并出具一份“声明”,承诺如与他人(包括前妻)同居或重婚、提出离婚、殴打小芳等违背互相忠诚约定时,愿意把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一处房产)全部归小芳所有,并赔偿小芳5万元。
在丈夫的哄骗下,小芳又一次作出让步。但丈夫并没有因此收敛,还时不时与前妻联系。
协议被判有效丈夫房产归她
破裂的婚姻始终难以维系,
然而,钟成没有悔改,还变本加厉。看不到希望的小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钟成出具给小芳的《声明》和《协议书》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认定合法有效。钟成多次殴打小芳致伤,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且与前妻同居。因此,小芳请求依据约定将讼争房屋判归其所有,应予支持。
据此,芗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钟成与小芳离婚,钟成婚前个人财产(主要是房产)归小芳所有,并酌情赔偿小芳精神损害2000元。钟成不服判决上诉,近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
焦点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这种“夫妻忠诚协议”是否都合法有效?法院这种判决会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法院判决合理合法
正方观点
法院判决合理合法
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蔡柳生律师称,婚姻法没有明确禁止夫妻就忠诚问题进行约定,这种协议出自平等双方的真实意愿,既不损害他人利益,又有利于淳化善良风俗,完全为法理情所接受。
其次,婚姻法只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若双方没有事先的救济预设,在对簿公堂时很难就离婚赔偿达成一致,只能交由法院评判,法院因无具体规定尺度,对是否赔、赔多少难以定夺。夫妻双方的忠诚协议是对损害赔偿的提前协商,只要是平等自愿地表达了真实意思,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忠诚协议”不得违法
反方观点
“忠诚协议”不得违法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吴文超律师称,并非所有的忠诚协议都会得到法院认可。本案中,如果钟成仅仅承诺:如先提出离婚则愿意把财产归小芳所有,而没有涉及到重婚或者暴力行为,则该约定显然限制了钟成提出离婚的权利,既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该认定无效。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张金水律师指出,要防范一些人可能会雇***收集对方不忠证据,以便争取更多权利。这种行为会助长侵犯隐私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