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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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前首富破产 天价离婚补偿款应否返还?

 发布时间:2014-11-25 11:23 浏览量: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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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4  郑春杰 策略律师

近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裁定受理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集团)四家债权人对海鑫集团的重整申请,这标志着海鑫集团破产重整进入了法律程序。而媒体在报导的同时,大多复述了该公司董事长、曾经的山西首富李兆会奢华迎娶女星车晓及离婚支付3亿元“分手费”的旧闻。人们很自然的产生疑问,对于3亿元分手费,海鑫集团的债权人能要求车晓返还吗?笔者认为,如果3亿元分手费属实,且李兆会支付分手费时实际已经负债,或者支付分手费动用了海鑫集团的资金,那么车晓应该予以返还。

根据媒体报道,2012年,车晓与李兆会在结婚一年零三个月后离婚,有“知情人士”称,车晓此次离婚分得了高达3亿的分手费。对此,她特意在微博上予以否认。当事方李兆会也从未对此进行过公开回应。至于3亿元分手费是李兆会自掏腰包还是动用海鑫集团的资金,亦没有相关报道。

娱乐界的各种传闻,往往是真假难辨,即便当事人予以否认,也是如此。假设李兆会真的付给车晓3亿元分手费,车晓是否应该返还?笔者认为这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该3亿元属于李兆会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其有权自行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次破产重整的是海鑫集团,而非李兆会本人。虽然海鑫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是李兆会,但二者均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拥有相应的财产,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李兆会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车晓,并不会导致海鑫集团资产的减少,也不是海鑫集团破产重整的原因,海鑫集团及其债权人无权要求车晓返还。不过,如果当时李兆会自己实际已经负债,则其即便是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支付分手费,其行为也损害了对他个人享有债权的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规定,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有权要求撤销该支付行为,并要求车晓返还。

如果该3亿元属于海鑫集团的资产,也应予追回。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拥有自己的财产,且其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互独立。中国民营企业家往往存在一个误区,即将企业的资产当作是自己的,在资产使用方面往往公私不分。因此,民营企业家挪用公司资产用作它途而获刑的例子不在少数,如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就因挪用公司资金和职务侵占被判刑14年。本案中,如果李兆会动用海鑫集团的资金支付分手费,那么李兆会的行为属于挪用公司资产,属违法行为,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车晓能否以不知情或善意第三人为由拒绝返还呢?笔者认为,如前述,3亿元分手费在性质上属于赠与,虽可能附有条件,但整体上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不符合善意第三人所要求的不知情且支付对价的条件,车晓将其返还,也并没有损害车晓的固有利益,因此车晓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拒绝返还。

李兆会与车晓的结婚离婚以及天价分手费,本属于二人的私事,外人不能干涉。但是,如果李兆会当时已经负债,或者动用海鑫集团的资金支付分手费,那么就不是简单的私事了,因为此举损害了李兆会的债权人和海鑫集团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有道是身正不怕影子歪,李兆会应该站出来对此事进行说明,给相关债权人一个说法,相关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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