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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拟分割“买断工龄款”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1-03-07 16:01 浏览量:444

夫妻离婚拟分割“买断工龄款”法院驳回

无锡日报2009-05-27

夫妻双方准备离婚,丈夫提出妻子买断工龄款为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双方为此引发争执。526从无锡市南长法院获悉,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

赵某与许某系一对再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升级,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许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在赵某处有一笔买断工龄款计4万元,要求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赵某则认为这笔款项是其今后生活的保障,如果这笔钱还要分割,她就会失去生活来源。

据了解,赵某提前退休时单位一次性给其一笔钱,表示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与企业无关,该笔钱款类似于养老保险金,也就是许某所指的“买断工龄款”,是对今后几十年生活的一种保障。但这种做法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那么“买断工龄款”能否作为夫妻财产予以分割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论有无婚姻关系存在,“买断工龄款”这种针对下岗或提前退休而获得财产的事实,依然可以独立发生,它是对其失去工作后的一种经济扶助,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在本质上与其平时的工资奖金收入等劳动所得有明显区别。对劳动者而言,“买断工龄款”是以放弃长期和稳定的劳动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面临生存危机,因此从公平合理和保障劳动者的生活角度出发,此种“买断工龄款”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据此,法院对许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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