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婚姻“解体”两套房产“缩水”一处房子被前妻女儿“占有”老伯拿到3万元房屋补偿款
1. 二次婚姻“解体”两套房产“缩水”一处房子被前妻女儿“占有”老伯拿到3万元房屋补偿款
2009.
赵颖彦通讯员张敏娴
本报讯袁老伯原本拥有的两套住房在他离婚后陡然间变成了半套。昨天,普陀区法院判令袁老伯前妻的女儿阿芳支付袁老伯3万元房屋补偿款。
袁老伯中年丧偶,在1985年与殷阿姨再婚。
1998年单位福利分房,袁老伯得到了新村路一套房屋的使用权。由于他当时在虬江路上有另一套承租房,所以就让殷阿姨作为新村路房子的承租人。
两年后,殷阿姨的女儿阿芳也把户口迁入,随即殷阿姨又把户籍迁回了袁老伯虬江路的房子。几年后,阿芳把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并且买下了该房屋的产权。
今年年初,袁老伯与殷阿姨因感情不和,由法院调解离婚,在诉讼过程中,袁老伯才发现新村路的房子已经不再由殷阿姨承租,而变成了阿芳名下的产权房。他只得以现有的虬江路房子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产权,虽然袁老伯还是住在虬江路,但是每月要支付殷阿姨房屋补偿费600元。
原本两套房变得只有一套房子的一半产权,袁老伯越想越郁闷,他将阿芳告至法院,要求确认新村路房屋的所有权。
在法庭上,阿芳辩称,袁老伯和自己是同一公司的员工,所以在分房时公司考虑了双方的因素。袁老伯在分房后从来没有住过新村路的房子,也没有迁入户籍,自己作为唯一的户籍人承租该房顺理成章,购买产权房时也不需要通知袁老伯。
法院认为,从袁老伯提供的
《单位有偿分配房屋协议书》等证据可以确认该房屋是公司出资购置,用于奖励及改善袁老伯的住房条件。承租人原为殷阿姨,但殷阿姨与分房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她是基于与袁老伯的夫妻关系取得了房屋承租权,所以袁老伯在与殷阿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居住使用该房屋。虽然之后阿芳通过迁入户籍、向物业公司申请成为系争房屋承租人,继而通过购买房屋产权成为房屋产权人,袁老伯户籍不在该房内,也从未居住过,但袁老伯没有明示放弃使用权,所以他仍然拥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现在袁老伯离婚,无法再与阿芳共同使用新村路的房子,在此前提下,袁老伯要求阿芳支付3万元,从而放弃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法院认为是可行的,亦符合情理,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