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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区法院:相恋6年结婚后又闪离 男方诉讨改口钱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2-18 09:51 浏览量:641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4-02/16/content_64212.htm

20140216  京华时报  孙思娅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庞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后收取了首饰、份子、改口钱等财物。3个月后二人离婚,张先生遂将庞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其返还上述婚约财产。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庞女士和张先生2006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在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二人决定结婚。婚前,二人并未订立婚约,但为促成结婚,张先生曾给付庞女士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20126月,庞女士、张先生登记结婚并共同居住,7月份还在北京举办了婚礼。婚礼期间,庞女士共收取了10100元的改口费。3个月后,二人协议离婚。

张先生诉称,从认识之初,庞女士就以各种方式索要财产,并不想结婚过日子,还以各种方式拖延结婚。更令张先生不能理解的是,在领取结婚证5天后,庞女士就要求离婚。后在庞女士的哭闹和威胁之下,双方协议离了婚。张先生认为,庞女士以结婚为名索要财物,收取自己家庭的财物,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包括10100元改口费、13800元的份子钱、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在内的婚约财产。

庞女士则认为,张先生给付首饰是赠与行为,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无权要求自己返还。10100元的改口费,她收到了,但是张先生的生活并未因此变得绝对困难,所以依法不应返还。另外13800元的份子钱自己也没有拿,因此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改口费是由张先生父母给付给庞女士的,且在双方结婚后获得,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风俗习惯,改口费不具有彩礼性质,不属于婚约财产;份子钱是二人亲属及朋友为双方结婚给付的礼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对改口费、份子钱,法院依法不予处理。金项链、钻戒为彩礼性质,但张先生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彩礼具备符合应返还的法定条件,因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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