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院:评估员资质过期法院判决评估报告无效
发布时间:2014-02-07 09:46 浏览量:618
http://news.hexun.com/2013-11-07/159443435.html
2013年11月07日02:51 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陈霞
本报讯(记者陈霞)一对夫妻离婚时分割房屋,西固法院依据房屋评估公司所做的评估报告作出判决后,男方不服该判决上诉。兰州中院终审认为,做出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员资质过期,评估程序违反规定,不予认定。
2013年11月07日02:51 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陈霞
本报讯(记者陈霞)一对夫妻离婚时分割房屋,西固法院依据房屋评估公司所做的评估报告作出判决后,男方不服该判决上诉。兰州中院终审认为,做出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员资质过期,评估程序违反规定,不予认定。
2006年,34岁的刘浩经人介绍与30岁的杨慧结婚。婚后双方常有矛盾发生。2008年3月,两人以刘浩的名义在雁滩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一次交清房款23.9万元。2012年10月,杨慧将刘浩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期间,杨慧向法院申请对房屋估价。随后,西固区法院委托房屋评估公司对位于雁滩的房屋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82万元。西固区法院根据该评估报告,一审判决该房屋归刘浩所有,刘浩给付杨慧房屋价款的一半即41万元。一审宣判后,刘浩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审理期间,发现对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人员金某在该评估期间资质过期,故该评估程序违反相关规定,法院不予认定。另外,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带有单位福利性质,且该房无产权证,因此,对该房屋的作价不宜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而应当按照刘浩当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价格23.9万元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遂作出刘浩给付杨慧11.9万元房屋价款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