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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岸区法院: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也该分

 发布时间:2011-03-03 15:45 浏览量:695

重庆南岸区法院: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也该分

20081126 15:54 来源:重庆晚报 

  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昨天,南岸区法院在对这样的个案进行判决时称,住房公积金是工资收入的一部分,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据悉,肖女士和胡先生去年上半年协议离婚,约定肖分得10万余元存款,胡分得6万元单位的股本金。如果该股票上市,股票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同时,胡还分得一套房屋。离婚一年后,肖把前夫告到法院,说前夫隐瞒了他的住房公积金,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把前夫的4万元住房公积金拿出来平分。

  先生表示,当初签订离婚协议完全是双方自愿,他不同意把住房公积金拿来分。

  合议庭经过合议后认为,应该分割胡的住房公积金。因这笔钱有1.3万余元,法院最后判决由胡支付给前妻6000余元。

  法官说法 此案审判长赵东君称,根据婚姻法,住房公积金并未明确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但司法解释把婚姻法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明确时,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赵法官解释,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分就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这实际上就是个人平时收入的储备。从另一角度看,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住房公积金用来购房,该住房当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论从哪个角度理解,住房公积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记者 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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