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岸区法院: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也该分
发布时间:2011-03-03 15:45 浏览量:695
重庆南岸区法院: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也该分
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昨天,南岸区法院在对这样的个案进行判决时称,住房公积金是工资收入的一部分,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据悉,肖女士
合议庭经过合议后认为,应该分割胡的住房公积金。因这笔钱有1.3万余元,法院最后判决由胡支付给前妻6000余元。
法官说法 此案审判长
赵法官解释,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分就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这实际上就是个人平时收入的储备。从另一角度看,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住房公积金用来购房,该住房当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论从哪个角度理解,住房公积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记者 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