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表见代理引出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
1.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表见代理引出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
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8-09-10 09:27:49
妻子拖欠货款失踪 丈夫称离婚不付款 法院判决离异夫妻仍需偿还共同债务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李统才)
本来,每隔5、6天,吴勇杰便会来电要货。可是这次,
想着妻子欠债,丈夫也有责任,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承办法官虽多次主持调解,但均无结果。
法庭审理认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
图为
当事人说 原告:夫妻俩拖欠货款 被告:婚姻关系已解除
李统才 李安尼 刘 岩
原告王某诉称:
吴勇杰
双方经结算,截至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故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93211.68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
吴勇杰与
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
连线法官 雇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李统才
就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国民。
问: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向两被告供货所提供的送货单大部分是由吴勇杰签名的。那么,对吴勇杰的行为,法院如何看待?
答:这涉及到代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代理行为的一个必要要件是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授权,民法理论上将未经授权所进行的代理行为称之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根据本人责任的区别,分为发生本人责任的无权代理,即广义的无权代理,通称为表见代理;和不发生本人责任的无权代理,通称为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由于每张送货单上不但载有客户名称、品名、数量、单价、金额,而且载有本单货款、本次来款、以前结欠货款、累计结欠货款金额。可见,该送货单不但是送货的凭证,而且还具有结算的性质。被告
至于
问:吴勇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吴勇杰
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若原告主张的货款为
问: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在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大致有以下几类: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培训、教育所负的债务。4.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5.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6.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正当且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7.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问:原告主张的货款,能否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答: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
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有时间界限?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该条规定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是否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因此,两被告离婚后,被告
新闻链接 离婚约定债务分担 离异后仍被判还债
韩某在离婚时,把共同债务中自己应承担的款项给了丈夫,由其负责偿还给银行。谁料一年后,她被银行告上法庭。2006年12月,山东章丘法院作出判决,韩某仍需与前夫共同偿还债务。
2005年10月,韩某与卢某因离婚纠纷诉至章丘法院。法庭经过审理后,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作出处理:由卢某负责偿还39000元银行贷款,韩某向卢某一次性支付19500元款项。
2006年11月初,银行将韩某和卢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贷款。原来,卢某并没有向银行偿还贷款。韩某在庭审中提出,当初离婚时已经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作出处理,并且自己已经向卢某一次性支付了应付款项,因而该债务已与自己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虽然离婚了,仍要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责。判决韩某和卢某共同偿还贷款,并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责任。韩某在向银行还款后,有权就清偿的部分向卢某追偿。
借款购买家庭用车 夫妻离异债务共担
2007年3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夫妻共同债务引发的纠纷,判决由丈夫归还借款,妻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王勉荣与被告刘仁英原系夫妻。
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用于购买家庭车辆,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两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就该借款达成的还款协议,因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在两被告之间产生效力。所以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名词解释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对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善意且无过错的第三人基于某种事由能够确信其有代理权,即可使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也就是说,表见代理是发生有权代理效力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项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实为表见代理之一种。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比民法通则的规定进了一大步,使我国的表见代理法律制度得以完整建立。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