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涉外婚介尚处禁止状态
发布时间:2013-10-15 10:43 浏览量:557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10/14/content_7184.htm
2013年10月14日 B06 :律师服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据 《城市快报》 报道,遭遇婚托是件极痛苦的事,因为失去的不仅仅是金钱,还有感情。而欲求“洋姻缘”却碰上婚托,金钱损失就更巨大了。
遭遇婚托被骗4万
天津市民刘女士就是这样一名受害者,她相信一家婚介所的“跨国婚介”宣传,先后交了41900元费用后,被对方安排先后与数名老外相亲,都无果而终。
女人的直觉告诉刘女士,问题并不仅仅是对方没看上她这么简单。刘女士怀疑遇到了婚托,将婚介所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服务费用。
此时,刘女士找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请司晓楠律师作其代理人。可能是遭遇骗子之后的思维惯性,刘女士初次与律师沟通时,并不是完全信任。但随着律师工作的开展,委托人对律师为其案件的努力表示认可。
一审后,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41900元。
婚介所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刘女士继续委托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代理,经过律师努力,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
涉外婚介涉嫌违规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司晓楠律师表示,被告公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违反了国家关于限制经营的规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 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我国严禁成立涉外婚介机构。
相关规定明确: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 不得播放或者刊登涉外征婚广告,不得张贴或者散发此类征婚广告。
这个 《通知》 是迄今为止国家就婚介机构管理下发的唯一具有指导意义的文件。
本案中,被告为原告提供涉外婚姻介绍服务,并向原告收取服务费41900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违反了我国国家限制经营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 《婚姻咨询与翻译服务合同》是无效合同。
法院同时判决,被告公司因此取得的服务费41900元应全部返还原告。
(高立红 尹敬静)
2013年10月14日 B06 :律师服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据 《城市快报》 报道,遭遇婚托是件极痛苦的事,因为失去的不仅仅是金钱,还有感情。而欲求“洋姻缘”却碰上婚托,金钱损失就更巨大了。
遭遇婚托被骗4万
天津市民刘女士就是这样一名受害者,她相信一家婚介所的“跨国婚介”宣传,先后交了41900元费用后,被对方安排先后与数名老外相亲,都无果而终。
女人的直觉告诉刘女士,问题并不仅仅是对方没看上她这么简单。刘女士怀疑遇到了婚托,将婚介所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服务费用。
此时,刘女士找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请司晓楠律师作其代理人。可能是遭遇骗子之后的思维惯性,刘女士初次与律师沟通时,并不是完全信任。但随着律师工作的开展,委托人对律师为其案件的努力表示认可。
一审后,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41900元。
婚介所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刘女士继续委托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代理,经过律师努力,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
涉外婚介涉嫌违规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司晓楠律师表示,被告公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违反了国家关于限制经营的规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 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我国严禁成立涉外婚介机构。
相关规定明确: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 不得播放或者刊登涉外征婚广告,不得张贴或者散发此类征婚广告。
这个 《通知》 是迄今为止国家就婚介机构管理下发的唯一具有指导意义的文件。
本案中,被告为原告提供涉外婚姻介绍服务,并向原告收取服务费41900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违反了我国国家限制经营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 《婚姻咨询与翻译服务合同》是无效合同。
法院同时判决,被告公司因此取得的服务费41900元应全部返还原告。
(高立红 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