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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仨儿也没能防老 空巢老人孤独死去 悲剧频频上演

 发布时间:2013-10-15 10:47 浏览量:562

http://bjwb.bjd.com.cn/html/2013-10/14/content_116176.htm
本报记者 王蔷
  李嘉插图 H186

  今年7月1日,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作为法律条款写了进去,然而悲剧却仍然在发生:中秋节前河南洛阳一对空巢老夫妇在出租屋里孤独离世。尤为令人气愤的是,这对老夫妇生前辛苦养育了的三个儿子无一在身边。

  俗话说“养儿防老”,然而养三个儿子却如同一个未养。正如有人评价,一对空巢老夫妇死在出租屋里,本来就容易给人带来“震惊”,尤其还发生在中秋节前夕,且老夫妇的遗体已腐烂发臭,更是在网上引发了“声讨”一片。

  新闻聚焦

  养仨儿也不防老

  老夫妇独守空巢死去

  今年中秋节前,河南洛阳一对空巢老夫妇被发现死在出租屋,遗体已腐烂发臭。老人三个儿子都不在身边。这对老夫妇,男的有60多岁,瘫痪在床已经十多年了,一直都是靠老伴照顾,女的有50多岁,患有心脏病和高血压。

  邻居们反映,去年4月老两口被儿子送到这里,之后很少见到有人来探望。房子是老夫妇的二儿子租的。“他们三个儿子,老大一直没出现过,老三在外地成了家,只有老二有时会来这里看望老人。”一位邻居说。

  这起事件被报道后引发了社会的热议,人们在“谴责”三个不孝之子的同时,还认为应该追究老夫妇三个儿子的法律责任。

  其实就在几年前,北京也发生过类似的事件。通州有一位年过八旬的老太太,含辛茹苦养大了五个儿子。2009年4月的一天,老太太的孙子去看望她时,发现奶奶僵硬地躺在地上,已经去世。法医鉴定结果表明,老人是被饿死的。

  后经调查,老人的五个儿子中,原本负责照顾她的小儿子于2007年因酒精中毒去世,老人便轮流由其余四个儿子抚养。此后因房产等家庭纠纷,儿子们之间产生了矛盾,2009年3月两个儿子交接不畅,继而发生了老人被饿死的惨剧。经过法院的审判,四个儿子中,除了老四,均被法院以遗弃罪判处3年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但老大和老三对法院的判决并不服。已出狱的老大和老三近日已向市二中院提出了申诉。

  法律分析

  拒绝抚养情节恶劣 可追究子女刑事责任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些古代先贤的名言都表明,赡养孝敬老人乃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中华儿女必备的品质。但近年接连发生的老人惨死事件令世人震惊。人们认为,这些大逆不道的子女除了应受到道德上的舆论审判外,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的樊涛律师认为,从法律层面来讲,该案的具体事实应由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仅就报道披露的情况看,根据《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有关条款,老夫妇的三个儿子显然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属地居民委员会以及老人、子女所在单位应当对三个儿子予以规劝、训诫。但鉴于老夫妇已经双双离世,这样的民事责任承担显得苍白无力。

  三个儿子是否触犯《刑法》呢?樊律师告诉记者,按照《刑法》第261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综合报道情况看,老夫妇显然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三个儿子也依法“负有抚养义务”,至于三个儿子是否有“拒绝抚养”的情节,还需要有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认定,界定罪与非罪,分清涉嫌犯罪还是意外事件。如确实“拒绝抚养”,造成老人双双死亡,当属情节恶劣,就涉嫌遗弃罪了。       

  什么情况属于“拒绝抚养”?东城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的石魏告诉记者,法律规定的“拒绝抚养”意味着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一般而言,拒绝抚养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将抚养的人放置一定的场所,但缺乏必备的生活条件;将需要抚养的人置于一定的危险场所或者应该对老人扶助而不扶助,应该赡养而不赡养,遗弃子女等,并且行为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抚养能力。

  举例说,如果老人的经济条件较好,而子女没有经济收入,不能支付赡养费,这种情况就并非“拒绝抚养”。但如果老人没有生活能力,而子女有条件抚养,却不去看望照顾老人的生活,最后造成严重后果发生,如老人饿死或者自杀等,都应视为涉嫌“遗弃罪”。

  法官认为,如果子女有能力抚养而拒绝抚养,没有造成“情节恶劣的”,不以刑事犯罪对其论处,但应该对其进行教育,老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让子女承担赡养的义务;“情节恶劣的”,则应以遗弃罪对子女进行惩戒,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河南这对老夫妇死亡事件,要根据其子女是否履行了赡养的义务而定。如果将老人安置在出租屋内后,并没有对老人的生活进行照顾,老人的死亡与子女没有赡养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则子女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石魏告诉记者。

  法官观察

  空巢老人频打官司 索要“精神赡养”增长明显 

  东城法院民六庭的高小岩法官对4年来该院受理的近百件老人赡养纠纷进行过调研,发现近年来空巢老人打官司要求精神赡养的纠纷逐渐增多。空巢老人在诉讼中除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外,还普遍要求“被探望、被问候”。这些老人通常自养能力较弱,生活孤单寂寞,其中独生子女家庭老人要求精神赡养的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高小岩法官建议,相关部门应对老人“精神赡养”进行细化规定。以今年开始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基础,建议相关规定对精神赡养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加以明确规定。如子女进行精神虐待或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停止虐待、赔礼道歉和满足基本精神生活需要的权利,同时增加精神赡养的可诉性等内容。

  “要减少赡养老人的纠纷,还应加强借助社会力量的解决,与各级政府民政部门配合,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宣传,同时社区应建立空巢家庭档案,采取结对帮扶的办法,切实解决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抚慰等问题。”高法官认为。

  “空巢老人问题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是我国长期的发展模式、社保安排,甚至人口政策积累下来的必然结果,单纯依靠法律手段解决这个问题是力不从心的。”樊涛律师也认为,社会要从传统的“养儿防老”家庭养老思维向社会养老转变,完善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养老的核心所在及基本载体。

  据相关资料统计,到2050年,我国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占总数的54%以上。如何有效化解“空巢老人孤独离世”的问题,是一个艰巨的社会课题。正如樊律师所说,我们都是为人子女者,在这个问题上,每个人都应以更大的紧迫感,更强的责任心来着手、呼吁、探讨包括法律措施在内的应对解决之道,尽力避免悲剧的再度发生,不仅是为老人,也是为我们自己。

  现实难题

  空巢现实严峻

  法规缺可操作性

  老夫妇孤独死亡凸显了越来越严峻的空巢老人问题。据媒体报道,今年中秋节前后,福州就发生了三起类似事件:远在日本的小方电话打回家没人接,才通过邻居得知,父亲被发现在卧室内去世……同一天,相似的情节在福州上海西新村小区也发生了,76岁的林依伯在家中死亡数日……9月21日,福州西洪路凤凰池新村内,一位独居老人被发现死在家中已多日。

  今年7月1日重新修订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内容被视做是“常回家看看”入法的体现。新法规定的“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等也体现了这一精神。

  但这部新法仍然没有挡住空巢老人孤独离世的悲剧屡屡上演。人们不由得怀疑,法律规定是否成了“一纸空文”?

  “老人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或者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樊涛律师说,“如果子女确实有前述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老人可报案,要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也可依法提起刑事自诉案件,追究子女刑事责任。”

  樊律师认为,虽然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作为法律条款写了进去,但该类条款仅具有导向性、呼吁性功能,并无直接的法律强制、惩戒规定。不能简单说法律成了“一纸空文”,但相关条文确实缺乏具体、细化、可操作的配套规定。“究竟什么是‘常回家看看’,子女隔多久回家看看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常回家看看’?”

  同时,樊涛律师认为还要考虑到大批在外打工子女以及独生子女如何赡养老人的问题。“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款,也要兼顾国情、社情、人情。否则,一个看似完善的法律就会因为‘水土不服’而成为‘恶法’。我国城镇化的滚滚浪潮把大量的子女带到远方,老龄化的迅速到来又把大量老人留在了空巢,如何通过法律规定既能让子女们在外安心奋斗,又能保障老人‘常回家看看’的期望,这就要考验立法者的智慧了。”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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