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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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殴打妻子终被判刑还赔偿 被家暴妻子讨回公道

 发布时间:2013-10-15 10:39 浏览量:733

http://bjwb.bjd.com.cn/html/2013-10/14/content_116167.htm
本报记者 林靖

  妻子十分看重婚姻,虽然屡屡遭到丈夫殴打,仍然在对方起诉离婚时表示“感情仍在,不愿离婚”。然而丈夫继续实施家暴。终于,在铭滔律师事务所翟振锋律师的建议和帮助下,妻子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丈夫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一年,法院也准予双方离婚,并由男方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丈夫迷恋网游 

  对妻施以家暴

  孙泽成与沈静怡本是初中同学,在2008年一次初中同学聚会后,孙泽成开始追求沈静怡。2010年10月10日,沈静怡与孙泽成登记结婚,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但事实证明,这是一场失败的婚姻。

  新婚伊始,双方的工作及经济收入都比较稳定,沈静怡洗衣、做饭、照顾孙泽成生活起居。随着共同生活的时间越来越长,孙泽成因迷恋上网络游戏,不但在工作上变得懒散,而且经常熬夜。沈静怡想与丈夫沟通,不料孙泽成不仅不听劝阻、大发雷霆,还对妻子大打出手,将她打得满嘴是血,身体瘀青。

  事后,沈静怡并没有特别强烈的反应,因为她非常看重自己的婚姻,不想走到离婚的地步,可没想到宽容成了纵容。自打那以后,孙泽成就经常对妻子施以家暴。

  而且,孙泽成并未珍惜这份爱情,不仅施家暴,还经常在外夜不归宿,搞出婚外情。

  2012年8月22日,孙泽成与沈静怡因琐事发生争执,孙泽成再次失控,疯狂殴打沈静怡,致使她“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面部肿胀,下唇左侧可见青紫,双眼肿胀,左眼睑下瘀血,双眼钝挫伤”。经事后法医鉴定,鼻骨构成轻伤,双眼构成轻微伤。

  丈夫起诉离婚 反称妻子对他施以家暴

  去年10月,孙泽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沈静怡,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感情,沈静怡则仍怀有不舍之情,不希望这段婚姻就这么结束了。

  在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翟振锋律师的帮助下,沈静怡出庭应诉。庭审过程中,她万万没想到,孙泽成提出离婚的主要理由竟然是这两点:其一,女方婚前隐瞒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影响生育;其二,女方贪吃零食,并经常对男方施以家暴。

  经过法庭调查,孙泽成所称沈静怡患有精神疾病及家庭暴力的说法乃是子虚乌有。翟律师出示了沈静怡连续3年在体检中心的体检报告。其中显示:沈静怡身体状况良好,未患有任何精神疾病。

  沈静怡提出,尽管她跟丈夫之间产生过种种不愉快,甚至孙泽成对她多次施以家暴,仅就医就有五六次,但彼此之间还是有很深厚的感情。沈静怡向法庭出示了孙泽成的亲笔“承诺书”。该承诺书的主要内容是:孙泽成在实施家庭暴力之后,对沈静怡深表歉意,并承诺一辈子照顾她、对她好。

  “孙泽成多次到我的单位找我,并痛哭着求我,说是他父母让他和我离婚的,这些证明他对我肯定还是有感情的。”沈静怡不同意离婚。

  沈静怡的代理人翟振锋律师表示,由于孙泽成致沈静怡轻伤、轻微伤的案件还在侦查阶段,罪刑未定,附带民事赔偿还未支付,因此现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对女方极为不公平。

  在开庭过程中,孙泽成矢口否认曾殴打沈静怡并致轻伤的事实。在征得法官同意后,翟振锋律师质问孙泽成:“2012年8月22日凌晨,是你陪沈静怡去医院就医的吗?医药费是谁交的?”“是我陪着去的,药费是我交的。我不是故意打她的,是不小心挡了她一下,碰到沈静怡脸上的。”

  “碰一下能致沈静怡鼻骨粉碎性骨折吗?碰一下的力量能有如此大的危害吗?”翟律师追问,要求法庭书记员详细记录这一对话过程。

  在法庭上,孙泽成自知理亏。而沈静怡也表明了不愿意离婚的坚决态度。

  冲进娘家打人 律师建议追究故意伤害罪

  案子结了,但孙泽成毫无悔改迹象,对妻子的生活仍然不闻不问,还经常没缘由地对沈静怡施加暴力。沈静怡一气之下搬回了娘家。

  殊不知,去年12月,孙泽成和他父亲直接闯入沈静怡娘家,二话不说,进门就指责沈静怡,并把衣柜中的物品扔得满地都是。沈静怡父女见状,非常气愤,欲上前阻止,却遭到孙泽成父子殴打。沈静怡被打得身体多处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沈静怡父亲的面部被打得流血不止。

  沈静怡的父亲急忙报警。在警察的讯问下,孙泽成承认了打人、损害财物的事实。派出所对孙泽成父子治安拘留7天,并处罚款500元。此后,沈静怡终于死心了,觉得是自己的懦弱纵容了孙泽成今天的行为,两人的婚姻没有持续的必要了。在父母的陪同下,沈静怡再次找到翟律师。

  翟振锋律师认为,2012年8月22日孙泽成的行为,基于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对沈静怡实施伤害行为,致沈静怡鼻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来讲,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孙泽成的所为严重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确有必要。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配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泽成长期对沈静怡实施暴力、进行虐待,存在严重的婚内过错,并因此导致双方离婚,应当对无过错的沈静怡给予过错损害赔偿。

  由此,翟律师依据沈静怡及其家人陈述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提供了下述法律意见:根据加害人孙泽成的行为及态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要求赔偿沈静怡因孙泽成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损害。

  施暴丈夫终判刑一年

  离婚妻子获精神赔偿

  受沈静怡及其父母委托,翟律师着手办理刑事和民事离婚两个案件。2013年3月16日,该刑事案件经朝阳区检察院公诉到朝阳区法院。

  经过庭审,法院认定,孙泽成致沈静怡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双眼钝挫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轻微伤,依照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孙泽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沈静怡医疗费13000元。

  在处理该民事离婚案件过程中,翟振锋律师梳理全部案件事实后,根据诉讼请求收集到相关证据。如:孙泽成伤害沈静怡的报案记录;派出所相关讯问笔录;孙泽成刑事判决书;沈静怡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收费单据;孙泽成与婚外第三人开房记录等。这些证据是案件的关键,也是能证明事实的依据。

  法院准予双方离婚。根据事实及证据显示,孙泽成存在严重婚姻过错,并给沈静怡造成身体及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因此法院判决孙泽成向沈静怡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困难补助款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医药费,婚后共同财产沈静怡应多分。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J151   

  今日我坐堂

  铭滔律师事务所 翟振锋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铭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管,在婚姻、继承、房产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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