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性病史婚前未体检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发布时间:2013-10-14 10:05 浏览量:532
http://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13/10/id/1106008.shtml
作者:樊宝刚 发布时间:2013-10-11 16:15:41
人生三大喜事,新婚大喜排首位,但是新郎却对新娘隐瞒自己的性病并故意不做婚前体检,奈何纸终究包不住火,洞房夜时新娘终于知晓,一下子从人生大喜跌到大悲的新娘愤怒难当,向法院提起了婚姻无效诉讼。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姻纠纷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倪婷兰与被告刘家贵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原告倪婷兰与被告刘家贵都是余江县高公寨林场人,双方本是发小,从小青梅竹马,两人都在外地打工,只是不在同一个城市。两人经过5年的恋爱长跑后终于决定结婚,并于2013年7月正式登记结婚,但未作婚检。本来也是一个美好的家庭,可这一切都因为被告刘家贵的欺骗而终结。新婚的当天晚上,被告见再也隐瞒不住,向原告说明了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无法同房。原告倪婷兰如遭遇晴天霹雳,惊骇莫名。两人第二天来到余江县人民医院做了检查,经医生确诊,被告刘家贵确实患有重度淋病,并具有传染性,得知消息的倪婷兰一下子惊呆了。后来刘家贵坦白,在外面打工的时候曾背着倪婷兰有过不洁性行为,从而染上了性病。
感觉被骗的原告倪婷兰无法忍受被告刘家贵背着自己做这种勾当,于2013年7月来到余江县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婚姻无效诉讼,理由是被告婚前隐瞒不宜结婚的性病史。
法院认为,被告刘家贵在婚前患有严重性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却并未告知即将与之结婚的原告倪婷兰,使倪婷兰在受骗的状态下与之结婚,婚后也并未治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作出判决,确认二人的婚姻无效。
作者:樊宝刚 发布时间:2013-10-11 16:15:41
人生三大喜事,新婚大喜排首位,但是新郎却对新娘隐瞒自己的性病并故意不做婚前体检,奈何纸终究包不住火,洞房夜时新娘终于知晓,一下子从人生大喜跌到大悲的新娘愤怒难当,向法院提起了婚姻无效诉讼。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姻纠纷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倪婷兰与被告刘家贵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原告倪婷兰与被告刘家贵都是余江县高公寨林场人,双方本是发小,从小青梅竹马,两人都在外地打工,只是不在同一个城市。两人经过5年的恋爱长跑后终于决定结婚,并于2013年7月正式登记结婚,但未作婚检。本来也是一个美好的家庭,可这一切都因为被告刘家贵的欺骗而终结。新婚的当天晚上,被告见再也隐瞒不住,向原告说明了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无法同房。原告倪婷兰如遭遇晴天霹雳,惊骇莫名。两人第二天来到余江县人民医院做了检查,经医生确诊,被告刘家贵确实患有重度淋病,并具有传染性,得知消息的倪婷兰一下子惊呆了。后来刘家贵坦白,在外面打工的时候曾背着倪婷兰有过不洁性行为,从而染上了性病。
感觉被骗的原告倪婷兰无法忍受被告刘家贵背着自己做这种勾当,于2013年7月来到余江县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婚姻无效诉讼,理由是被告婚前隐瞒不宜结婚的性病史。
法院认为,被告刘家贵在婚前患有严重性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却并未告知即将与之结婚的原告倪婷兰,使倪婷兰在受骗的状态下与之结婚,婚后也并未治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作出判决,确认二人的婚姻无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余江频道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