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继承纠纷>法定继承

签署离婚协议最忌“口袋条款”

 发布时间:2013-10-14 09:57 浏览量:611

http://yesee.qianlong.com/3910/2013/10/09/2523@9021315.htm
2013-10-09 14:11:59来源:中国妇女报
广州市民黄女士去年底和丈夫火速签订了离婚协议,本以为从此脱离暴力婚姻“苦海”,谁料如今却为当时的决定苦恼——由于签订离婚协议时过于草率,对许多问题考虑不周,黄女士如今与前夫官司不断。

  黄女士离婚前与丈夫已结婚15年,孩子12岁。多年来,丈夫一喝酒就会发酒疯,对她和孩子拳脚相向。去年,忍受不了家庭暴力的黄女士终于决定离婚,独自抚养孩子。但是,整整一年,黄女士提了好多次离婚,丈夫始终没答应,直到年底,丈夫终于松口,但丢过来的一纸离婚协议书却让黄女士倒吸一口冷气——除了孩子和一些电器外,自己什么也没分到。即便如此,为求早日摆脱暴力婚姻的“苦海”,黄女士没有多说,爽快地签下协议——除了家具、家电外,其他所有婚内财产都归丈夫,然后“潇洒”地带着孩子净身出户,搬到父母家去了。

  黄女士本以为从此可以过上平静的生活,谁料,最近半年,其丈夫两次向法院起诉,先是要求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后又要求分割妻子工作多年来尚未提取过的公积金。

  目前,法院已对黄女士丈夫要求分割妻子公积金一案作出判决,两人各拥有公积金的一半。对于探视权个案,法官指出,最终判决要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及尊重子女本身的意愿,目前法官还在作积极调解。

  点评

  黄女士如今对当初草率签下的离婚协议书很是后悔,为应付官司更搞得心力交瘁,只得到广东省妇联向维权专家求助。

  对于探视权问题,广东省妇联权益部律师指出,法律赋予离异夫妻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视权。但分析黄女士的个案,一是13岁的孩子已有自己想不想见父亲的判断及表达能力,也有各种通讯工具方便其与父亲的联系,二是黄女士并没有阻止也没有能力阻止前夫对孩子的探视,因此,律师认为,黄女士的个案其实并不存在探视权纠纷。

  关于公积金分割之争,广东省妇联权益部律师认为,虽然黄女士的公积金是单位为其缴存,但本身属于个人经济收入的一部分,当然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其丈夫要求分割在法律上是合法的。黄女士因缺乏正确的法律知识,也没有这个意识,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忽略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律师因此提醒,签署离婚协议时,最忌“口袋条款”——就是使用“其他”之类什么都可以往里装的词汇。建议最好就已知财产进行约定,并使用列清单的方式分割。这样,如果日后还有什么新发现的财产,还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本报记者 林志文 通讯员 王飙尘 胡梯)

编辑:大龙作者:林志文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