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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婚龄借姐姐身份证登记结婚 丈夫薄情最终婚姻破裂

 发布时间:2012-01-18 14:40 浏览量:405

恩施新闻网

晚报讯(记者陈千恩 陈勇 通讯员胡爱民)昨日,记者从鹤峰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离婚案件。
2007
5月,鹤峰县燕子乡村民付某与同村村民程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付某怀孕。但是,由于付某未达到婚龄不能办理结婚证、准生证,便用其姐姐的身份证在民政部门登记与程某结婚。2008年底,程某外出打工,对家里的事情不管不问。付某要程某给孩子抚养费和承担家庭责任,但程某提出结婚时用的身份证是其姐姐的身份证,他们的婚姻无效。无奈之下,付某于今年91日向鹤峰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程某存在婚姻关系,并确认婚姻成立有效后,再判决与程某离婚。
程某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审理认为,付某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的身份证与程某办理结婚登记、为其子女办理出生证明,其行为是错误的。但付某与程某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其婚姻关系成立;现在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当认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又鉴于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支持付某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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