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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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通过“家事事件法”草案 创设家事调查官等制度

 发布时间:2012-01-18 14:39 浏览量:313

台湾专辑■                                   “司法院通过家事事件法草案      创设家事调查官等制度                           

 2011122   人民法院报
  
台湾司法院院会2011824日通过家事事件法草案,其除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外,也容纳保护弱势的精神,并创设社工陪同、程序监护人、家事调查官、合并审理、暂时处分、履行确保及交付子女并会面交往的执行等制度。
  
台湾司法院表示,为更有效审理经合并的各项家事事件,其参考各国法制,设计家事调查官,利用其社工、教育、心理等专业协助法院调查家事纷争所生的各项原因事实;也设置程序监护人,来保障受监护宣告人及未成年子女的程序利益;此外,婚姻事件中,甚至可以请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适当人士为必要调查,协助夫妻调整关系,并辅助法院厘清事实,圆融解决家庭纷争。由于上述费用可能相当庞大,因此,法院依家事事件法草案第18条第1项,除可请有资力的一方预纳外,也可裁定暂免预纳,由国库先行垫付,以保障经济弱势的当事人。另外,有鉴于离婚诉讼旷日废时,但各项生活费、扶养费却攸关家人日常生活,因此,台湾司法院也设置暂时处分制度,允许当事人申请法院为一定的急速处分,例如未成年子女上学需要注册费,法院可以核发命配偶先给付一定金额费用的暂时处分。此外,由于审理终结后家庭纠纷仍有许多问题须处理,因此,法院依家事事件法草案第17条第1项,可派家事调查官引入社会各项资源,协助当事人调整情绪,重建家庭关系;另就子女交付及会面交往事件的强制执行,因涉及亲情伦常及人格尊严等因素,故该草案第194条各款及第195条第2项也规定宜先施以间接强制的情形及执行直接强制方法时应注意的事项。
  
台湾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厅长指出,依家事事件法草案第1条所揭示的立法精神,盼该法能发挥统合家事纷争的功能,建构柔性亲民且完整的家事裁判制度,其近期将送请立法院审议。参考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22条第4款规定,家事调查官由曾在公立或经立案的私立大学、独立学院社会、社会工作、心理、教育、辅导、法律、犯罪防治、青少年儿童福利或其他与家事调查业务相关学系、研究所毕业,具有荐任职任用资格任用。另依民事诉讼法572条之1第1项,撤销婚姻或离婚的诉讼,当事人可以于第一审或第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附带请求法院于认原告诉讼为有理由时,并定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的内容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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