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不和离婚 丈人公司讨房产
来源:静安法院 作者:李鸿光 2011年12月15日 15:25
因公司购房无法获取贷款,上海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公司)老板曾以女儿邢燕(化名)名义在沪购买了一处房产。岂料,当女儿女婿关系不睦闹起了离婚,公司怕隐名“房东”身份房屋,被视为小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便起诉女儿要求讨回该房产。而案件第三人的女婿姜冬(化名),却否认该房产是公司财产,认为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涉案房产为医疗公司所有;邢燕应协助医疗公司办妥上述房屋产权过户。
医疗公司是邢燕父亲与亲戚合资成立的有限公司。2007年3月,医疗公司与邢燕以委托书的形式约定:由医疗公司以公司闲散资金投资房产,因考虑到公司购房在纳税、贷款等方面不利因素,委托邢燕以个人名义贷款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邢燕名下,但实际房屋产权归医疗公司所有。邢燕先后从医疗公司领取购房资金首付款,前期由医疗公司资金还贷,后期由出租租金收入还贷等,委托书落款日期为2007年3月20日。
2007年9月,邢燕为购买本市西康路某号房屋与开发商签订定金合同,当月29日支付定金10万元,其中邢燕银行卡支付3万元,现金支付7万元。同年10月12日签订买卖合同,房屋总价148.2万余元,除首付45.2万余元,以邢燕名义贷款103万元。之后,还贷部分均由邢燕陆续用现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支付。
2011年7月20日,医疗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在2007年3月20日,用公司闲散资金购买涉案房屋,首期购房款45.2万余元及还贷资金,均系公司陆续给付邢燕,再以邢燕的名义支付,包括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受益均用于还贷。现姜冬以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本市另一家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分割,故请求法院判令该涉案房屋属公司所有,并要求邢燕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庭上,邢燕认可涉案房屋属医疗公司,购房款由医疗公司出资,同意医疗公司的诉求。而被列为案件第三人的姜冬辩称,在夫妻诉讼离婚时,邢燕未到庭财产亦未分割。现他提起分割婚姻存续期的财产诉讼,邢燕为了规避分割涉案房屋,医疗公司才提起了本起诉讼案。表示对医疗公司的诉称不予认可,请求予以驳回该诉请。
经审理查明,从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邢燕在医疗公司处22次提取现金共73.67万元。自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邢燕银行卡陆续存入现金54.5万元。2010年11月11日,邢燕取得涉案房屋产权。2011年8月26日邢燕又提前归还银行贷款,便于产权过户。
法院还查明,邢燕与姜冬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已成年。在2008年姜冬曾以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邢燕离婚,未获法院支持。该案审理中,姜冬曾提出要求分割本市另一处房屋及老家的房屋,却未提及涉案房屋。2008年9月,姜冬又一次起诉离婚,仍未提到分割涉案房屋。2009年11月13日,法院判决离婚。因邢燕未到庭,法院对夫妻财产未作处理。2010年8月,姜冬再次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才提到要求分割涉案房屋。
姜冬还认为,医疗公司以邢燕名义购买该房屋违背常理,邢燕22份现金付款凭单缺乏相关证据证明资金用途,更不能证明邢燕是提取现金人,委托书是事后伪造的。对此,姜冬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邢燕的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医疗公司确认涉案西康路的房屋产权,诉讼中邢燕对该主张予以认同,医疗公司毋需再提供证据证明,而姜冬仅凭陈述不能阻止医疗公司的确权。法院考虑到医疗公司与邢燕之间特殊关系,尽管邢燕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却无法证明购房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的取得时间在邢燕离婚之后,房屋仅登记在邢燕一人名下。而购房款的大部分,以邢燕名义向银行申请的贷款。从医疗公司与邢燕提供的付款凭证、银行的交易记录及综合邢燕与姜冬的经济状况,医疗公司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产权法院予以支持。当然,若姜冬认为邢燕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可提供证据在财产分割案时主张权利,遂法院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