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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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子赠与不明 离婚难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08-15 16:59 浏览量:492

www.lfnews.cn发布时间:2011-4-19 14:30作者:李新苓

     父母出资为即将结婚的儿女盖房子在农村很普遍,但如果婚前父母没有明确的赠与合同,就很难确认房子是否属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从而引发种种矛盾。

    近日,永清县曹家务乡的周某与韩某夫妻二人离婚时,由于房子婚前赠与不明闹起纠纷,经永清法院悉心调解,才成功了结这起案件。

    永清县曹家务乡某村的周某与韩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12月登记结婚。婚前因需要男方韩某到女方周某家入赘,介绍人曾对韩某说,周某父亲允诺如韩某与周某结婚并给周某父母养老送终,则提供给韩某和周某二人一套房子居住。

    201012月,因感情不合,周某将韩某告上法庭,要求与韩某离婚。韩某称,如离婚,则位于村里的一套房子应为韩某和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予以依法分割。而周某及其父亲否认房子是赠与韩某和周某两个人的,而是婚前赠予周某一人的;并且赠与是附带条件的,即为周某父母养老送终。现韩某与周某离婚,则这套房子应为周某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二人婚前存在周某父亲在周某和韩某结婚后提供一套房子居住的协定,但双方没有签订赠与合同,介绍人也无法充分证实该套房子是赠与韩某和周某两个人的。

    法院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房子是周某父母赠与其女儿周某的,依法应属周某婚前个人财产。如该套房子在婚前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户主为韩某和周某二人,则应为周某和韩某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分割。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据此,如果本案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则即使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周某父亲仍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因为此案件双方没有签订赠与合同,所以房产还是归周某父亲所有。法官提醒市民,如果婚前存在赠与,最好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这样可以避免事后权利不确定引发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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