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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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遭夫偷偷贱卖 流离失所 诉请离婚多分财产 终获胜诉

 发布时间:2011-08-15 16:59 浏览量:421

2011-04-29 上海法治报 徐晓洁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徐晓洁

  丈夫携财产离家出走,夫妻共同出资买的房子又有 “房主”上门要求腾房。刘女士和孩子因此被强行赶出家门,只得在居委会的安排下,到简易房暂时栖身。 

 怎么办?一方是不知去向的丈夫,一方是已经付款过户的购房人,居委会干部也束手无策。

 万般无奈之下,刘女士经居委会干部指点,找到律师事务所向我求助……

“房主”上门方知房子被卖

妇女作为婚姻关系中较为弱势的一方,在权益遭受侵犯时,往往手足无措,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一旦延误时机,或者采取了错误的方式,最终往往是 “人财两空”。

本案中,女士就差点面临这样的窘境。

那还是200612月的事情,一天下午,我突然接到浦东一位居委会干部的电话,说是小区里发生了一起夫妻家庭纠纷,男主人先生在妻子女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把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卖掉了,随后便带着全部售房款和家庭存款离家出走。

丈夫卖房的事,女士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买房人上门来要求接收房子,让女士赶紧搬家,她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可是好不容易联系上丈夫,对方却轻描淡写地承认了偷偷卖掉房子的事,还让女士配合买房人,赶紧腾房搬家。

女士拒绝了立即搬家的要求,因此和买房人发生了激烈冲突。对方告诉她,自己已付清了全部房款,更关键的是,现在房屋的过户手续也已经办妥了。也就是说,现在这处住房的产权人已经不是女士的丈夫了。

    寡不敌众母子流离失所

虽然反复向买房人解释,丈夫是背着自己偷偷出售了房屋,可是买房人却不买账。由于担心买下的房子最终落空,他率人强行将女士和孩子赶出了家门。

这一下,几乎整个小区都知道了女士的丈夫偷偷卖掉房子的事,当地居委会也介入了此事。居委会工作人员和刘女士的丈夫通了电话,先生却轻描淡写地说,他会通过法院起诉离婚,有什么事情到法院再谈。

由于被赶出了家门,女士和孩子那天晚上只能由居委会安排,暂时居住在一处无水无电的简易房内。居委会对于此事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才好,一方面,买房人不但付了房款,连过户手续都办好了,似乎是合法的房主;另一方面,擅卖房子的女士丈夫只闻其声、不见其人,只以诉请离婚来搪塞。

作为居委会,虽也很想帮助女士,但不知该如何应对。于是,他们拨通了我的电话,想听听我的意见。

乍一听,我感到此事的确比较复杂,情况对女士非常不利,于是约了女士到我的办公室来当面商谈。

    家庭财产全由丈夫掌握

次日下午,女士来到我的办公室。一见到我,女士就放声大哭,情绪异常激动。待她稍稍平静之后,我对居委会工作人员介绍的相关情况一一作了核实。

女士告诉我:他们夫妻不和已经很多年了,丈夫先生还有家庭暴力行为,她也曾多次报警求助,他们的夫妻感情的确已经破裂了。

至于所住的房子,是结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但由于不懂法,她以为结了婚房子就是共同财产,因此房产仅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她还告诉我,来找我之前,她上午特地去了一趟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后确认了房子已过户的事实。她还得知,一年前丈夫和其亲属共同投资购入的另一套住房,也在三个月前卖掉了。

先生的单位告诉女士:先生两个月前已经离职,目前在哪里工作则不清楚。

至于两套房产的成交价格、购房人身份,以及家里的股票资金、家庭存款的情况,女士表示她一无所知,家庭财政一直是由男方掌管。

    分析案情决定立即起诉

女士告诉我,遭受如此打击之后,她的精神一度崩溃,甚至想到带着孩子和男方同归于尽,幸好居委会干部指点她及时找到我,不然她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办。

事态紧急,我和同事对案情进行了即时的讨论和分析,我们一致认为,由女士作为原告立刻起诉离婚,对女士挽回经济损失更有利,如果等待先生起诉离婚,那么刘女士就会非常被动。而且她的丈夫先生掌握了家庭全部财产,没有立刻起诉的必要,所谓起诉离婚的说法极有可能是为了拖延时间,以利于他转移、隐藏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我方起诉的话,可以在离婚案件立案之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涉案两套房产的交易内档,进一步分析买房人和杨先生是否有恶意串通的故意。如果双方属于恶意串通,那么我们可以依法要求撤销 《房产买卖合同》,如果不属于恶意串通,就需要采取别的策略

我将自己的意见详细向刘女士作了说明,在得到她的确认后,当天晚上,我就连夜起草了离婚起诉书,并开始准备证据目录和相关证据。

    调查结果难定恶意串通

第二天一早,法院刚开门,我就带着准备好的相关材料,和当事人女士一起到了立案大厅。在看了起诉书和相关证据之后,案情也引起了立案法官的关注,表示会尽快将此案移送到承办案件法官手里。

很快,我向法院申请到近十份调查令,调查内容包括涉案两套房产的交易内档、买房人银行贷款资料、中介公司对房产买卖合同的了解程度、被告先生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养老保险缴纳单位、先生名下股市帐户、资金余额,此外,我还调查了以往夫妻冲突的报警记录等。

在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调查后,我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根据我的调查结果,先生曾有两套房产,其中夫妻共同居住的一套,是在1998年登记结婚的半年之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总价21万元,其中女士出资8万元,先生出资13万元,产权登记于杨先生一人名下,婚后一直共同居住使用。

3个月前,杨先生将房产出售,价格是69万元,而当时同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约为90万元。

还有一套房产是先生和亲属共同购买的,一年前的买入价是43万元,首付25万元,贷款18万元,对外出租还贷。三个月前先生和其亲属一起将它抛售,售出价45万元,当时同类房屋的市场价约50万元。

    出资情况遭遇举证难题

通过我前往中介公司了解的情况分析,买房人和杨先生恶意串通的可能性不大,先生当时在中介挂牌,说在浦西看中一套非常满意的房子,因此急于出售浦东的这套房产,以大大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吸引买家。

而买家也是因为该房屋价格极其优惠,于是很快签订了 《房产买卖合同》,并去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

而另一套房产的出售,都是由先生亲属出面洽谈的,出售价格和当时市场价相差不大。

我还通过调查了解到,先生名下的股票账户自婚前开户,婚后陆续投入资金近20万元,在20069月至11月,先生将全部股票卖出以现金方式提取,目前名下没有股票,也没有现金余额。

很快,法院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先生在法庭上的态度非常恶劣,对我方起诉的事实一一否认,并当庭答辩以下几点。

一、他同意离婚;二、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是自己名下的婚前财产,全部是个人出资,与女士无关,出售没有必要通知刘女士;三、股市资金是自己婚前投入的,婚后投入的部分也是自己婚前的存款,与女士无关;四、他要求抚养儿子,如果法院判决儿子由女士抚养,因为他目前没有工作,无力支付抚养费。

就本案中关键的这套房子来说,由于双方是婚前购买的,且登记在先生名下,他不承认女士曾经出资,而女士又没有保留相关证据,局面显然对我方当事人非常不利。如果不能认定女士的出资,那么这处房产只能认定为先生的个人财产,女士不得要求分割。房子如今被卖,女士也无法分割房款。

    治保主任作出有力证明

第一次开庭之后,针对先生否认的事实,为挽回对我方不利的局势,我再次前往居委会调查取证,向小区居委会前任和现任治保主任分别说明了案情并了解了情况。

 我在和两位治保主任面谈后,分别做了两份调查笔录,证明在多次家庭纠纷调解中,杨先生在居委会都认可这套房产是共同财产,同意平分,也认可买房时,刘女士出资8万元。前后两任居委会治保主任因为多次参与调解会,对此印象非常深刻。

据此,我向他们说明了证人出席的必要性,以及对本案判决的重要性。两位认真负责的治保主任也表示,他们都很同情女士的遭遇,愿意出庭为我方当事人女士作证。

第二次开庭时,两位治保主任参与出席作证,街道负责同志也参与了旁听。在法庭上,先生面对两位证人的证言目瞪口呆,而两位证人因其职务行为所作证言,其合法性、真实性也得到了法庭的确认。

    一审判决归还8万出资

根据本案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女士和杨先生离婚,认定女士对夫妻共同居住房屋出资8万元,因此判决先生给付8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还判决另一处房产售房所得的一半,即16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9万元归刘女士所有;股市资金认定20069月至11月取出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共计23万元,其中一半归女士所有;子女由女士抚养,先生每月付抚养费6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刘女士对判决结果感到并不满意。但由于经济困难,她对是否上诉又非常犹豫。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我也感到有所缺憾――一审虽认定了女士一方的出资,但却没有考虑将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也没有考虑到房价飞涨的因素,对女士一方来说,仅返还出资款及银行利息,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我表示,愿意无偿为她提供二审的法律帮助,同时我告诉她,对于上诉的结果很有信心。

在我的鼓励下,女士决定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获得全面胜诉

我们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被先生擅自卖掉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

而对一审判决,先生同样表示不服,他也提出了上诉。

双方上诉后,法院组织了开庭审理,针对一审判决,我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婚前共同出资以婚后共同居住使用为目的的房产,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审虽认定了女士出资8万元,却将房产升值的收益全部判给先生,仅给付我方当事人少量利息,显失公平。

三、一审判决给付女士8万元及相应利息,和上海房价相比,无法解决刘女士和子女的居住安置问题。且本案先生偷偷卖房致刘女士母子流离失所,情节相当恶劣,一审判决无法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四、一审法院虽认定了先生房产转让时间、股票出售提取现金的时间,却没有认定先生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而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判决少分、甚至不分。

二审法官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由合议庭三位法官合议,对一审判决作出部分的改判,支持了我方的上诉理由,认定被擅卖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售房款69万元的一半归女士所有,其他则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二审判决,我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各方面都取得了胜诉,女士的权益也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她和家人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作为律师,我也深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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