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住房遭夫偷偷贱卖 流离失所 诉请离婚多分财产 终获胜诉

 发布时间:2011-08-15 16:59 浏览量:409

2011-04-29 上海法治报 徐晓洁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徐晓洁

  丈夫携财产离家出走,夫妻共同出资买的房子又有 “房主”上门要求腾房。刘女士和孩子因此被强行赶出家门,只得在居委会的安排下,到简易房暂时栖身。 

 怎么办?一方是不知去向的丈夫,一方是已经付款过户的购房人,居委会干部也束手无策。

 万般无奈之下,刘女士经居委会干部指点,找到律师事务所向我求助……

“房主”上门方知房子被卖

妇女作为婚姻关系中较为弱势的一方,在权益遭受侵犯时,往往手足无措,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一旦延误时机,或者采取了错误的方式,最终往往是 “人财两空”。

本案中,女士就差点面临这样的窘境。

那还是200612月的事情,一天下午,我突然接到浦东一位居委会干部的电话,说是小区里发生了一起夫妻家庭纠纷,男主人先生在妻子女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把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卖掉了,随后便带着全部售房款和家庭存款离家出走。

丈夫卖房的事,女士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买房人上门来要求接收房子,让女士赶紧搬家,她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可是好不容易联系上丈夫,对方却轻描淡写地承认了偷偷卖掉房子的事,还让女士配合买房人,赶紧腾房搬家。

女士拒绝了立即搬家的要求,因此和买房人发生了激烈冲突。对方告诉她,自己已付清了全部房款,更关键的是,现在房屋的过户手续也已经办妥了。也就是说,现在这处住房的产权人已经不是女士的丈夫了。

    寡不敌众母子流离失所

虽然反复向买房人解释,丈夫是背着自己偷偷出售了房屋,可是买房人却不买账。由于担心买下的房子最终落空,他率人强行将女士和孩子赶出了家门。

这一下,几乎整个小区都知道了女士的丈夫偷偷卖掉房子的事,当地居委会也介入了此事。居委会工作人员和刘女士的丈夫通了电话,先生却轻描淡写地说,他会通过法院起诉离婚,有什么事情到法院再谈。

由于被赶出了家门,女士和孩子那天晚上只能由居委会安排,暂时居住在一处无水无电的简易房内。居委会对于此事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才好,一方面,买房人不但付了房款,连过户手续都办好了,似乎是合法的房主;另一方面,擅卖房子的女士丈夫只闻其声、不见其人,只以诉请离婚来搪塞。

作为居委会,虽也很想帮助女士,但不知该如何应对。于是,他们拨通了我的电话,想听听我的意见。

乍一听,我感到此事的确比较复杂,情况对女士非常不利,于是约了女士到我的办公室来当面商谈。

    家庭财产全由丈夫掌握

次日下午,女士来到我的办公室。一见到我,女士就放声大哭,情绪异常激动。待她稍稍平静之后,我对居委会工作人员介绍的相关情况一一作了核实。

女士告诉我:他们夫妻不和已经很多年了,丈夫先生还有家庭暴力行为,她也曾多次报警求助,他们的夫妻感情的确已经破裂了。

至于所住的房子,是结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但由于不懂法,她以为结了婚房子就是共同财产,因此房产仅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她还告诉我,来找我之前,她上午特地去了一趟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后确认了房子已过户的事实。她还得知,一年前丈夫和其亲属共同投资购入的另一套住房,也在三个月前卖掉了。

先生的单位告诉女士:先生两个月前已经离职,目前在哪里工作则不清楚。

至于两套房产的成交价格、购房人身份,以及家里的股票资金、家庭存款的情况,女士表示她一无所知,家庭财政一直是由男方掌管。

    分析案情决定立即起诉

女士告诉我,遭受如此打击之后,她的精神一度崩溃,甚至想到带着孩子和男方同归于尽,幸好居委会干部指点她及时找到我,不然她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办。

事态紧急,我和同事对案情进行了即时的讨论和分析,我们一致认为,由女士作为原告立刻起诉离婚,对女士挽回经济损失更有利,如果等待先生起诉离婚,那么刘女士就会非常被动。而且她的丈夫先生掌握了家庭全部财产,没有立刻起诉的必要,所谓起诉离婚的说法极有可能是为了拖延时间,以利于他转移、隐藏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我方起诉的话,可以在离婚案件立案之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涉案两套房产的交易内档,进一步分析买房人和杨先生是否有恶意串通的故意。如果双方属于恶意串通,那么我们可以依法要求撤销 《房产买卖合同》,如果不属于恶意串通,就需要采取别的策略

我将自己的意见详细向刘女士作了说明,在得到她的确认后,当天晚上,我就连夜起草了离婚起诉书,并开始准备证据目录和相关证据。

    调查结果难定恶意串通

第二天一早,法院刚开门,我就带着准备好的相关材料,和当事人女士一起到了立案大厅。在看了起诉书和相关证据之后,案情也引起了立案法官的关注,表示会尽快将此案移送到承办案件法官手里。

很快,我向法院申请到近十份调查令,调查内容包括涉案两套房产的交易内档、买房人银行贷款资料、中介公司对房产买卖合同的了解程度、被告先生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养老保险缴纳单位、先生名下股市帐户、资金余额,此外,我还调查了以往夫妻冲突的报警记录等。

在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调查后,我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根据我的调查结果,先生曾有两套房产,其中夫妻共同居住的一套,是在1998年登记结婚的半年之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总价21万元,其中女士出资8万元,先生出资13万元,产权登记于杨先生一人名下,婚后一直共同居住使用。

3个月前,杨先生将房产出售,价格是69万元,而当时同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约为90万元。

还有一套房产是先生和亲属共同购买的,一年前的买入价是43万元,首付25万元,贷款18万元,对外出租还贷。三个月前先生和其亲属一起将它抛售,售出价45万元,当时同类房屋的市场价约50万元。

    出资情况遭遇举证难题

通过我前往中介公司了解的情况分析,买房人和杨先生恶意串通的可能性不大,先生当时在中介挂牌,说在浦西看中一套非常满意的房子,因此急于出售浦东的这套房产,以大大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吸引买家。

而买家也是因为该房屋价格极其优惠,于是很快签订了 《房产买卖合同》,并去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

而另一套房产的出售,都是由先生亲属出面洽谈的,出售价格和当时市场价相差不大。

我还通过调查了解到,先生名下的股票账户自婚前开户,婚后陆续投入资金近20万元,在20069月至11月,先生将全部股票卖出以现金方式提取,目前名下没有股票,也没有现金余额。

很快,法院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先生在法庭上的态度非常恶劣,对我方起诉的事实一一否认,并当庭答辩以下几点。

一、他同意离婚;二、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是自己名下的婚前财产,全部是个人出资,与女士无关,出售没有必要通知刘女士;三、股市资金是自己婚前投入的,婚后投入的部分也是自己婚前的存款,与女士无关;四、他要求抚养儿子,如果法院判决儿子由女士抚养,因为他目前没有工作,无力支付抚养费。

就本案中关键的这套房子来说,由于双方是婚前购买的,且登记在先生名下,他不承认女士曾经出资,而女士又没有保留相关证据,局面显然对我方当事人非常不利。如果不能认定女士的出资,那么这处房产只能认定为先生的个人财产,女士不得要求分割。房子如今被卖,女士也无法分割房款。

    治保主任作出有力证明

第一次开庭之后,针对先生否认的事实,为挽回对我方不利的局势,我再次前往居委会调查取证,向小区居委会前任和现任治保主任分别说明了案情并了解了情况。

 我在和两位治保主任面谈后,分别做了两份调查笔录,证明在多次家庭纠纷调解中,杨先生在居委会都认可这套房产是共同财产,同意平分,也认可买房时,刘女士出资8万元。前后两任居委会治保主任因为多次参与调解会,对此印象非常深刻。

据此,我向他们说明了证人出席的必要性,以及对本案判决的重要性。两位认真负责的治保主任也表示,他们都很同情女士的遭遇,愿意出庭为我方当事人女士作证。

第二次开庭时,两位治保主任参与出席作证,街道负责同志也参与了旁听。在法庭上,先生面对两位证人的证言目瞪口呆,而两位证人因其职务行为所作证言,其合法性、真实性也得到了法庭的确认。

    一审判决归还8万出资

根据本案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女士和杨先生离婚,认定女士对夫妻共同居住房屋出资8万元,因此判决先生给付8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还判决另一处房产售房所得的一半,即16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9万元归刘女士所有;股市资金认定20069月至11月取出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共计23万元,其中一半归女士所有;子女由女士抚养,先生每月付抚养费6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刘女士对判决结果感到并不满意。但由于经济困难,她对是否上诉又非常犹豫。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我也感到有所缺憾――一审虽认定了女士一方的出资,但却没有考虑将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也没有考虑到房价飞涨的因素,对女士一方来说,仅返还出资款及银行利息,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我表示,愿意无偿为她提供二审的法律帮助,同时我告诉她,对于上诉的结果很有信心。

在我的鼓励下,女士决定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获得全面胜诉

我们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被先生擅自卖掉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

而对一审判决,先生同样表示不服,他也提出了上诉。

双方上诉后,法院组织了开庭审理,针对一审判决,我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婚前共同出资以婚后共同居住使用为目的的房产,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审虽认定了女士出资8万元,却将房产升值的收益全部判给先生,仅给付我方当事人少量利息,显失公平。

三、一审判决给付女士8万元及相应利息,和上海房价相比,无法解决刘女士和子女的居住安置问题。且本案先生偷偷卖房致刘女士母子流离失所,情节相当恶劣,一审判决无法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四、一审法院虽认定了先生房产转让时间、股票出售提取现金的时间,却没有认定先生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而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判决少分、甚至不分。

二审法官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由合议庭三位法官合议,对一审判决作出部分的改判,支持了我方的上诉理由,认定被擅卖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售房款69万元的一半归女士所有,其他则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二审判决,我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各方面都取得了胜诉,女士的权益也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她和家人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作为律师,我也深感欣慰。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