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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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欠债缘何查封前妻房产

 发布时间:2010-12-21 14:07 浏览量:1584416635

法治周末 20100902 记者 肖莎

  近日,一个患有类风湿关节炎依靠轮椅生活的广东妇女王建弟向本报投诉称,她在2010年3月得知自己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太路住宅区6号的8层住宅被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查封,原因竟是她的前夫林某由于欠债被肖某起诉,法院还将该8层楼房进行评估并拍卖。

  “离婚7年,前夫的债务为何要由我来还?”王建弟投诉时表示质疑。

  8月24日至8月26日,《法治周末》记者赴虎门镇和贵溪市调查此事

  法治周末记者 肖莎

  王建弟提及的房子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政府附近,住宅对面有一个商贸城,并有一个汽车客运站,平日人流较多,王建弟目前将此住宅全部租给商户使用。

  记者见到王建弟时,发现她的双手已经萎缩,下肢瘫痪,无法行走,一切日常生活都要由保姆照料。她告诉记者,她在1985年患上类风湿,1993年起就只能依靠轮椅活动。2003年王建弟和林某离婚,两人有一女儿林洁梅,此后林某于2006年11月16日与她人登记结婚另组家庭,并于2009年7月再次离婚。

  从天而降的“查封”

  林洁梅今年26岁,为照顾妈妈,大学毕业后回到虎门镇工作,目前和朋友合开服装店。由于王建弟行动不便,家里的大小事务都由林洁梅打理。

  8月24日,林洁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虎门镇沙太路住宅区6号原址是一栋4层楼房,2003年王建弟和林某协议离婚时,把这4层楼房留给了王建弟,虽然该房产一直登记在林某名下,但2003年以来,该房产的实际使用人是王建弟,出租房屋的收入也由王建弟支配。

  “父母离婚后,由于母亲身体不好不能料理家务,房产证一直由我保管。”林洁梅补充说,2006年由于该房屋附近修建商贸城,房屋地基松动并被认定为危房,很快被政府建议拆除,“后来就由我外婆和舅舅一起出钱,在房屋原址新建了一栋8层楼房,修建房屋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建设单位(个人)、发包人等栏目的名字都是王建弟,而不是离婚离家的父亲。”

  “2008年,新房修好后,我将8层的房子租给一家公司,租金的一部分要还给舅舅。”林洁梅对记者强调。

  “签租赁合同时,虽然父亲林某也在场,但出租人一栏是我林洁梅,租户问为什么签字的是我,父亲当时的解释就是,离婚时房子已经判给了我和我母亲。”林洁梅说,她从未想到过,新建的8层楼房会有今天的遭遇。

  “2010年3月,租户给我打电话,说东莞法院要求他到法院说明情况,因为该栋房子已被查封,即将被评估及拍卖。”林洁梅现在提起这件事情还很激动,“这时我们才知道,8层楼房在2009年2月已经被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查封了。”

  林洁梅向贵溪法院咨询后得知,2009年2月,林某和肖某的借贷纠纷由贵溪法院审理结案,2009年2月19日贵溪法院查封了8层楼房,并将于2010年3月评估、拍卖,用于偿还林某的债务。

  “我觉得很不可思议。首先,林某、肖某都在广东,为何由远在贵溪的法院审理他们之间的借贷纠纷案?其次,当初离婚时父亲林某把房子留给了我和我母亲,现在为什么要拍卖我母亲的8层楼房给他还债?”林洁梅知道这件事情后很气愤,并向贵溪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异议很快被驳回,此后她们又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要求解除对8层楼房的查封和拍卖,复议申请仍被驳回。

  广东人纠纷为何江西审

  8月26日,记者来到贵溪市人民法院,见到了承办林某和肖某借贷纠纷案的法官官盱华。

  官盱华告诉记者,林某和肖某的借贷纠纷是协议管辖,双方在借款合同上清楚地约定,出现纠纷由贵溪法院受理,“至于这么约定的原因我就不知道了,作为法官,接手此案后我只能是依法审理”。

  专业领域为民间借贷的律师苏怀东告诉记者,民事案件可以协议管辖,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据记者了解,在林某和肖某的案件中,林某和肖某的住所均不在贵溪,贵溪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该案的可能性应在于,双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或签订地在贵溪。不过,记者并未能看到林某和肖某当初借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记者试图联系林某或肖某,以了解当初作此约定的原因,但肖某的电话一直无法拨通,而现在包括林洁梅在内的人都无法找到林某本人。

  记者在林某和肖某借款纠纷的民事调解书上看到,林某和肖某2007年12月签订借款合同,林某向肖借贷15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约定2008年4月3日还清借款,逾期按欠款金额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此后肖某起诉林某,要求还清本金,并从违约之日起按欠款金额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2009年2月16日,贵溪法院受理了肖某的起诉,经调解,2月20日双方达成“被告欠原告债务总额为300万元,本金150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0万元”的协议。

  “就算我父亲和肖某的借款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是在贵溪,贵溪法院审理此案依然违背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全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林洁梅解释说,该规定指出“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满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而林某和肖某的诉讼标的额超过了200万元,且双方均不在贵溪”。

  法院为何查封前妻房产

  谈及查封8层楼房的原因,官盱华解释说,2009年他去了东莞市房管局和东莞市虎门镇房管所查询得知,林某名下有3处房产,包括位于虎门镇沙太路住宅区6号的4层楼,产权证号为0550201。

  “查封该房产后,林某并未提出异议,也没有告诉法院他与王建弟在离婚时把该处房产留给了王建弟的情况,且我们去户籍登记部门调查发现,双方在户籍部门仍登记为夫妻,并因此查封了王建弟的20万元银行存款。林某当时还以这么做会影响夫妻关系为由,请求我们解封王建弟的20万元存款。”官盱华说,既然该处房产登记为林某所有,林某也对查封无异议,那么查封并无不妥。

  而贵溪法院在驳回王建弟提出执行异议的裁定书中则详细阐述了查封8层楼房的理由: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林某和王建弟在离婚时协议将法院查封的房产留给王建弟,但未对该不动产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王建弟未取得该房产所有权。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某可以通过改扩建的方式处分自己的房产。该房屋拆除重建后,林某对在该土地上改扩建后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此解释,王建弟和林洁梅并不认可。

  “法院查封的产权证号为0550201的4层楼房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法院要查封的房屋也就消失了。拆除和新建房屋的经费来源与林某无关,新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应该是不动产的出资人,该房屋是我母亲申请出资建设的,我母亲应拥有这8层楼房的所有权。”林洁梅这么阐述她的理由。

  在林洁梅看来,即使是产权证号为0550201的4层楼房,也不能因登记在林某名下就归林某所有并被法院查封。

  “2003年至房子被拆除期间,4层楼房的实际使用人一直是我和我母亲,而且父母离婚时我母亲多次去房管所要求过户。但由于原来的4层房屋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而东莞市政府在1996年出台的规定要求必须两证齐全才能完成过户,政府直到现在都未出台关于个人住宅补办土地证的政策,所以一直未能成功办理过户。”林洁梅解释。

  记者致电东莞市虎门镇房管局,该局负责人告诉记者,林洁梅上述关于房产登记的情况属实。

  新建房产该归谁所有

  鹰潭中院在驳回王建弟复议申请的裁定书中提到,由于产权号为0550201的房子登记在林某名下,贵溪市人民法院的查封合法。王建弟要求解封后来新建的8层楼房的复议请求,是对执行法院查封执行的房屋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在未能确认8层楼房归属之前,不能产生阻止执行的效力。

  如今,王建弟已经以确认产权为由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该案将于9月14日开庭审理。

  “除此之外,我们还向江西省高院提交了《请求再审申请书》,向江西省检察院提交了《请求抗诉申请书》,希望8层楼房能得到公正处理。”林洁梅说。

  官盱华则告诉记者,确权结果出来后,如果法院认定该房产为王建弟所有,贵溪法院会马上解封。

  在采访中,林洁梅告诉记者,她和母亲现在的资产是一套自住房屋和被查封的房产,收入基本来自被查封房产的租金,她自己经营的服装店效益并不是太好。

  “家里日常开销很大,每个月要花费很多钱用于请保姆、母亲吃药,如果房子真被拍卖了给林某还债,我们家以后的日子会很困难。”林洁梅说,因为母亲随时都需要人照顾,请保姆和吃药的费用肯定是长期的。

8月25日,记者见到王建弟时,她虽然无法顺利用普通话与记者沟通,采访过程中还需要林洁梅做翻译,但她反复向记者表示,希望这个案件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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