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论也会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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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一对夫妇离婚后,原丈人与女婿为20万元借款对簿公堂,女婿却在法庭矢口否认。
2004年7月,新婚不久的李松夫妇因购买新房需要一笔钱,便找到岳父王彬,向其借款20万。妻子当即写了借条一张,内容为“借父亲20万元,日后一定归还”。在借条落款处,女婿李松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2009年10月,李松夫妇因感情不和离婚,约定所有财产由李松所得,债务也由其归还。随后,王彬向李松提出还款之事,却遭到拒绝。当月20日,王彬一纸诉状将李松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李松归还20万元。庭审中,李松矢口否认有借款一事。
为讨个“说法”,双方一致同意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上的签名进行鉴定。2009年11月,法院应王彬要求,将李松在法庭上快速书写的签名材料、庭审笔录及两份结算单交鉴定机构鉴定。
“白纸黑字,难道还会有假”?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难道也会“说谎”吗?王彬不服,申请重新鉴定。
2010年3月,王彬至靖江检察院申诉。检察官调阅卷宗后,发现原委托鉴定机构对“李松”笔迹真伪鉴定,主要依据是“松”字的右半部分“公”进行比对,且送检笔迹样本系李松在庭审中连续快速书写而成,不符合送检条件。
为进一步查实借条真假,2010年6月,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检察官重新委托南京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再次进行笔迹鉴定。这次送检的样本中,补充了诉争之前李松的诸多笔迹材料。2010年11月,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借条上签名确系李松书写。在事实面前,李松不得不承认,他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向王彬借款20万元,
检察官提醒,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个证据中唯一一个技术型证据,除了必须具备证据的特征外,还要符合技术鉴定的要求,才能成为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王彬最近申请鉴定的送检材料主要是李松在庭审中快速书写形成,不能真正反映李松的书写习惯,因此,第一次鉴定结果显示借条不是李松书写。检察机关介入后,补充了诉讼之前的诸多笔迹材料,鉴定机构根据相关材料进行鉴定,得出正确的鉴定结论,案件的最终处理也才让人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