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长法院 作者:陆芳芳 泽枯 2011年2月17日 14:03
近日,一个男子怒气冲冲地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理由是前妻改了儿子的姓。无锡南长法院依法审理这起纠纷,并判决驳回男子的诉讼请求。
2009年,吴先生和何女士由法院调解离婚,并确定刚满2岁的儿子小吴由母亲抚养。在这之后的一年里,何女士对儿子悉心照料,到了入学年龄后,何女士将儿子送入苗班,平时就由何女士的父母接送,每逢双周的礼拜六礼拜天,儿子便由吴先生接回家。然而有一次,吴先生按规定时间接儿子时,听到幼儿园老师叫儿子“小何”,后来一打听,原来前妻周围的邻居街坊都称儿子为“小何”,顿时火冒三丈。在协调无果后,吴先生便将何女士告上法庭。
吴先生诉称,何女士擅自变更儿子姓氏,违反了民事调解书,要求法院将儿子的抚养权交给自己。而何女士辩称,儿子的姓氏并没有变更,“小何”只是儿子的小名,并且也就口头上喊喊。随后,何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儿子的户口簿,证实儿子依然姓吴。
法院认为,吴先生和何女士离婚后,儿子一直跟随何女士生活,时间较长,并且没有发生影响抚养关系的重大事项变更,故吴先生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必须得有影响抚养关系的重大事项变更,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等等情况。本案中,何女士只是口头上改了儿子的姓,并没有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在双方经济状况、身体情况以及家庭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吴先生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