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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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妻子婚前有仨儿子

 发布时间:2011-07-27 09:46 浏览量:649

丈夫第五次离婚方获准

2011-02-28 21:38 来源: 上海法治报 作者: 编辑: 罗坚梅

     居住在本市大宁路的董先生和何女士再婚数年后,发现婚前妻子与前夫已生育仨儿子,并还要求把他们带来一块生活,导致家庭经济逐渐困难,夫妻失和,董先生虽然曾四次起诉离婚但均未获准许。最终,昨日闸北法院判决:董先生与何女士离婚;双方所生之女随何女士生活,董先生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至女儿18周岁时止;大宁路房屋产权归董先生、何女士共有,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何女士继续居住、使用,董先生居住自行解决。

    199511月,董先生与何女士相识恋爱,199671双方登记再婚,1998320生育一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何女士与前夫所生的仨儿子随他们共同生活,致夫妻矛盾渐深。董先生分别于20051月、200510月、20066月、20076月四次提起离婚诉讼,均未果。嗣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

法院查明,大宁路房屋系双方婚后用动迁款购买的产权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建筑面积为41.89平方米,目前户籍有董先生、女士及其女儿三人。先生为购该房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40000元,但自20052月起未按期偿还贷款。该贷款的担保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08722代为偿还了贷款本息,并于2008815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生、女士返还代偿资金。 20089月,法院判决先生、女士支付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28012.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该判决已生效。

审理中,先生、女士均要求双方所生之女随己生活,并表示愿意尊重女儿的意见。 20104月,女儿到庭表示愿意随女士共同生活。对于动产,双方一致同意大宁路房屋内的家具、家用电器均归先生所有,其余在各人处财产归各人所有。对于不动产,双方均确认大宁路房屋价值为550000元。先生认为:如房屋判归对方所有,则对方必须一次性支付房屋折价款,否则,大宁路房屋产权由双方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离婚后,如果对方每月支付房屋使用款1000元,愿意自行在外借房居住。女士则认为:大宁路房屋应判归自己所有,自己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但目前只有能力给付100000元,余款需待房屋抵押给银行后再行给付,离婚后自己必须居住在大宁路房屋内。由于董先生、女士意见不一,导致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关于离婚后原、被告就动产部分达成的一致意见,并无不妥。至于离婚后不动产分割以及住房问题,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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