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第五次离婚方获准
2011-02-28 21:38 来源: 上海法治报 作者: 编辑: 罗坚梅
居住在本市大宁路的董先生和何女士再婚数年后,发现婚前妻子与前夫已生育仨儿子,并还要求把他们带来一块生活,导致家庭经济逐渐困难,夫妻失和,董先生虽然曾四次起诉离婚但均未获准许。最终,昨日闸北法院判决:董先生与何女士离婚;双方所生之女随何女士生活,董先生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至女儿18周岁时止;大宁路房屋产权归董先生、何女士共有,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何女士继续居住、使用,董先生居住自行解决。
1995年11月,董先生与何女士相识恋爱,1996年7月1日双方登记再婚,1998年3月20日生育一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何女士与前夫所生的仨儿子随他们共同生活,致夫妻矛盾渐深。董先生分别于2005年1月、2005年10月、2006年6月、2007年6月四次提起离婚诉讼,均未果。嗣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
法院查明,大宁路房屋系双方婚后用动迁款购买的产权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建筑面积为41.89平方米,目前户籍有董先生、何女士及其女儿三人。董先生为购该房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40000元,但自2005年2月起未按期偿还贷款。该贷款的担保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2日代为偿还了贷款本息,并于2008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先生、何女士返还代偿资金。 2008年9月,法院判决董先生、何女士支付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28012.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该判决已生效。
审理中,董先生、何女士均要求双方所生之女随己生活,并表示愿意尊重女儿的意见。 2010年4月,女儿到庭表示愿意随何女士共同生活。对于动产,双方一致同意大宁路房屋内的家具、家用电器均归董先生所有,其余在各人处财产归各人所有。对于不动产,双方均确认大宁路房屋价值为550000元。董先生认为:如房屋判归对方所有,则对方必须一次性支付房屋折价款,否则,大宁路房屋产权由双方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离婚后,如果对方每月支付房屋使用款1000元,愿意自行在外借房居住。何女士则认为:大宁路房屋应判归自己所有,自己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但目前只有能力给付100000元,余款需待房屋抵押给银行后再行给付,离婚后自己必须居住在大宁路房屋内。由于董先生、何女士意见不一,导致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关于离婚后原、被告就动产部分达成的一致意见,并无不妥。至于离婚后不动产分割以及住房问题,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