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妻 房产转让给“小三”之母
发布时间:2011-03-04 15:19 北京晚报 通讯员周静 记者邱伟
京报网讯(通讯员周静 记者邱伟)丈夫背着妻子把共有的房产转让给“小三”的母亲,被妻子告上法庭。近日,密云法院判决认定购房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购房合同无效。
妻子张某诉称,2003年5月,她与丈夫李某以10万元价格购买了密云某小区房屋,并以李某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证。自2004年起,丈夫开始与一女子同居。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将房屋转到同居女友的母亲赵某名下。时至今日,张某才发现自己的房屋已归他人,故将丈夫与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楼房产权为夫妻二人共有。
法庭上,购房人赵某辩称,房子是她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卖主李某明确告知房产的共有人张某知晓并同意。现张某因为房价上涨反悔,有失诚信。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称其在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张某知晓并同意,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且张某对此予以否认,故对赵某的主张不予采信。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即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外,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另经查明,2003年至2007年该区域房屋价格已明显上涨。赵某购买涉案房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所购买,故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李某与赵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在共有人张某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形下,属于无效合同。据此,法院判决李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属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共同所有。
法官提醒
夫妻同在场 卖房更安全
夫妻婚后购置的房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购房时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从而产生了真实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夫妻之间发生矛盾,一方擅自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另一方得知后起诉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此时,法律要平衡真实权利人与第三人的利益,这就涉及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及善意第三人的认定问题。
此案中,赵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不合理价格购得此房,且基于其与李某的关系,她不可能不知道真实的权利人应该是李某夫妻二人,故赵某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应依法认定赵某与李某所签的购房合同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