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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台商签“忠诚协议” 若出轨赔偿妻子150万元

 发布时间:2011-07-24 14:32 浏览量:308

2010年05月27日 01:49 来源:东莞时报

   东莞时间网讯 在塘厦居住的洪某和魏某结婚后,魏某发现丈夫有婚外情。为了约束洪某,魏某与他签订了协议:若洪某再出现婚外情,需向妻子支付1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但协议书签订没过多久,洪某被发现出轨。

  魏某一怒之下将洪某告上了法庭。市第三法院作出判决,洪某需向魏某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两人均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近日,中院进行二审,维持原判。

  指控 丈夫与网友同居

  判决书显示,洪某是台湾人,与前妻在台湾生有两个小孩。后来,洪某随家人到塘厦投资办厂,经济收入比较可观。2001年经人介绍与魏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2005年4月,两人在湖北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在东莞市塘厦镇居住,并未生育小孩。

  两人结婚后,洪某经常在夜里上网聊天,不理魏某。当时,魏某对洪某的意见比较大,但也不清楚洪某心里是怎么想的。

  原来,洪某的两个小孩均为残疾人。洪某担心再婚后,会生小孩,以后会和现在的两个小孩分割家产。于是,2005年12月,洪某便瞒着魏某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直至2006年12月魏某才发现。

  洪某做了绝育手术后,性格大变,经常上网交女朋友,并认识了浙江一女性朋友钱某。两人一直保持密切的男女关系。

  有一天,这事魏某发现。魏某与洪某大吵了一架。

  洪某干脆于2007年5月离家出走,在外与钱某同居,几个月才回家一次,每次回家都借故打骂魏某,逼其离婚。

  魏某在庭审时说,洪某经常上网与钱某、“月光爱人”、“君子之恋”保持着暧昧关系,还分别包养她们。

    调解 在律师面前签下协议

  判决书显示,魏某难以忍受洪某所作所为,双方在2007年7月闹离婚,后来在双方家人的劝说下,洪某保证不再犯错才没有离婚。

  2007年7月13日,魏某和洪某在律师面前,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从今以后,洪某不再做对不起魏某的任何事情,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相互帮助。

  2、如果以后洪某再有做出伤害夫妻感情及伤害魏某的事情(包括在没有告知魏某的情况下离家出走、搞婚外情、包二奶、擅自处理共有财产等),则洪某愿意放弃自己的财产份额并给魏某;如果导致夫妻离婚,洪某还应支付原告100万元~15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赔偿费;非因魏某的过错原因,洪某提出离婚,财产处理同上。

  《协议书》签订不久,洪某又故态复发,再次离家出走在外与别的女人一起生活。

  基于洪某的所为,完全破坏了夫妻感情,魏某一怒之下,以洪某违反该《协议书》为由,把洪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与洪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200万元,并要求依协议赔偿魏某精神损失费150万元。

  辩解 是合伙做生意不是出轨

  “他在《协议》中承诺,若再出轨,就要向我赔偿150万元。现在,他又多次出轨,因此他应当赔给我150万元,同时我们感情已完全破裂,必须离婚,再分割共有产财。我有录声与电子邮件作证。”魏某在法庭上说。

  洪某辩解认为,《协议书》是魏某早就写好的。而他去温州是和钱某合伙做生意,并没有暧昧关系。

判决 协议有效赔偿10万元

  法官认为,魏某和洪某结婚后未生育小孩,期间因洪某背着魏某做了绝育手术且经常与一女网友钱某来往密切。此事引起原告的不满,导致夫妻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洪某也答辩表示同意离婚,可见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魏某要求与洪某离婚,理由充足。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只是该协议书部分需要进行调整。而根据洪某与钱某邮件内容,洪某为钱某办理私人电话业务,以及洪某汇款给钱某的事实,足以认定洪某存在婚外恋的事实。

  因此,洪某违反了《协议书》的约定,存在婚外情这一过错行为导致了双方夫妻感情破裂。

  但魏某根据按协议书要求洪某支付1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超出了洪某的经济能力。因此,洪某支付魏某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忠诚协议”主要内容

  1 从今以后,洪某不再做对不起魏某的任何事情,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相互帮助。

  2 如果以后洪某再有做出伤害夫妻感情及伤害魏某的事情(包括在没有告知魏某的情况下离家出走、搞婚外情、包二奶、擅自处理共有财产等),则洪某愿意放弃自己的财产份额并给魏某;如果导致夫妻离婚,洪某还应支付原告100万元~15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赔偿费;非因魏某的过错原因,洪某提出离婚,财产处理同上。记者 陈志高 通讯员 陈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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