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要分手 岳父母讨房款
为买婚房,女儿向父母借款49.7万元。让人意外的是小夫妻俩闹起了 “分手”,老两口顿时心生疑惑,借出去的49.7万元是否会打水漂?为此,这对老夫妻来到静安法院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以女儿出具的 “借条”为据,要求女儿、女婿归购房借款。静安区法院近日判定由女儿、女婿共同返还两位老人房屋转让款41.79万余元。
借款买房,终因“分手”闹上公堂
2006年2月,刘微、陈寿登记结婚。婚前,刘微曾和父母共同购买了本市闵行一处商品屋,除了首付款外,该房屋以刘微为主贷人向银行申请了商业贷款52万元,截至2009年8月刘微已归还本息11.89万余元。这时,刘微及父母与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转让并得款128万元。之后,这128万元全部转入刘微的银行账户。因闵行房屋曾向银行贷款被办理了抵押,买卖房屋需向贷款银行结清剩余贷款,支付相应费用。为此,刘微共向银行支付提前还款及违约金计53.4万余元。
本来高价卖掉房子是件愉快的事,但是却没能让刘微的父母高兴地起来。因为新婚不久的刘微和陈寿夫妻关系紧张,屡屡发生口角,并最终走入了 “死胡同”。 2009年9月,刘微曾出具 “借条”给父母,确认在转卖闵行房屋的得款中,扣除53.4万元外,剩余74.60万元应由三人平分。而刘微 “借到”父母的钱款49.7万元,用于购买她与陈寿地处静安区某高档小区的一处二手婚房。另外,去年12月,刘微曾到法院起诉与陈寿离婚,却未获法院判决认可。
女儿、女婿婚姻将要破裂,刘微父母也起诉到法院,持女儿出具的“借条”要求刘微归还49.7万元,并称鉴于刘微与陈寿系夫妻关系,女婿陈寿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法庭争论,11万元房贷成为焦点
在法庭上,陈寿辩称闵行房屋转让后得款在妻子处属实,但认为刘微和自己在婚后做过向银行还贷本息约11万元的贡献,并且因提前还贷及支付违约金共付银行53万元。陈寿称上述三部分款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同意在扣除上述三部分的款项后,余款分三份平均分割,属于岳父母名下部分,由他与刘微共同返还。
而刘微却不同意丈夫陈寿的意见。刘微认为,闵行的房屋虽系父母与自己的共有房产,但却在买房时曾作过约定,即由父母支付首付款,而自己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同时,刘微还指出,父母也曾帮忙偿还过房贷,可见父母与自己对该房屋的贡献是相等的,她支持父母的诉称要求。
审理中,陈寿认为应当考虑他与刘微婚后对闵行房屋的贡献,即婚后还贷金额、提前还款及提前还款违约金共计65.3万余元,应从房屋转让款128万元中扣除,剩余钱款62.6万余元可分割成三份,这样岳父母名下可得41.79万余元。对此款项数额岳父母表示无异议,但坚持认为刘微归还本息11.8万余元,因房屋共有人另有约定而不同意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