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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律师在《法制文萃报》法律圆桌点评“独生子女遭遇遗产继承难题”

 发布时间:2010-12-17 15:33 浏览量:1584428311

2010-12-5 7:43:17
   

独生子女遭遇遗产继承难题--《法制文萃报》2010年11月27日第14版《法桥.互动》
   

 随着父母一天天老去,独生子女开始面对继承遗产的问题了。现行继承法颁布已近25年,而我国社会经济、家庭结构等方面近年来均已发生显著改变:一方面公民财富日益增多、财产分布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带来的财产不明日益凸显;另一方面我国独生子女日渐增多,子女多不和父母共同生活居住,父母突发疾病去世或意识不清,在离世之前未及立遗嘱或者向子女交代身后事,这些唯一继承人面对财产不明确却难以依法查明财产实际情况。据媒体报道,近七成子女并不了解父母家中财产有多少,大家多称“碍于孝道不好意思开口”。即便父母主动告知,一般也仅仅是将家中的房产、存款等情况透露个大概,对于股票、基金等却甚少涉及,而这些,恰恰又是继承遗产过程中手续最为复杂的。据了解,近年来,由于遗产不明引起的诉讼、纠纷迭起。

    与此同时,只有一个继承人的情形下,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独生子女的继承诉讼也遇到法律障碍。比如父母先后去世,生前未对遗产作出处理,只有一个独生子,并且没有其他遗产继承人的情况下,由于缺乏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继承人不能提起分割遗产之诉,同时,继承人在没有存款凭证的情况下,不可能以所有的银行等财产保存机构一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提供查询。

    河南郑州的独生子刘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他对记者说:“我妈心肌梗塞,去得急,老父前几年就去世了,我听妈妈说家里有30万元存款,目前家里只有一个6万的存折。”刘先生并不知道财产所在及存折、信用卡的密码。无奈,刘先生只得一家家银行查询,但是所有银行都拒绝了他的请求。这是由于遗产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银行无法确定继承人是否为唯一权利人而不愿为其办理支取存款及办理挂失支取手续,从而导致刘先生无法实现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被挡在了立案门槛之外。由于无法启动诉讼程序,也就不能请求法院帮助其查询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相关人士称:“继承人在无相关权利凭证(存折、银行卡等)的情况下要求银行提供查询缺乏实体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无独有偶,湖北的袁先生也遇到了此类问题:“我该怎样继承父母留下的股票和房产呢?”年近30岁的袁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父亲早在十几年前就去世了,其名下的3万余股银行股票及房产归袁先生的母亲全权处理。今年6月,其母亲也病故了,临终前留下遗嘱,将股票和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留给儿子刘先生继承。后因股票交易所和银行无法确认刘先生的继承权,不予办理,他只好到法院起诉。可是自己是独生子,父母又都去世了,他能起诉谁呢?

嘉宾

刘智慧: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研究物权法、侵权法、合同法等。

杨晓林: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法方向专业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

姜俊彦: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09级研究生。


问题一、独生子女继承时,可通过哪些方式查明父母的财产信息?有何法律依据?

刘智慧:在司法实践中,继承人在无相关权利凭证(如存折、银行卡等)的情形下要求相关机构提供查询,通过缺乏实体法律依据。目前,在继承人不清楚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情形下,继承人可以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以此作为请求法院调查被继承人生前所留遗产的前提。但如果独生子女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在其不清楚父母财产信息的情形下,由于不存在适格的被告,其提起的析产诉讼往往因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而不被受理。由于法院不受理,当然也就不可能为其查询被继承人的财产信息。

杨晓林:针对子女不知父母财产状况的事,不仅是发生在我国,在父母子女关系更为独立的发达国家,更是如此。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入诉讼程序后,针对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时,可以申请法院收集和调查。但是实务中,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一定的线索,才能调查。

因此,针对独生子女继承时,如果无任何线索直接申请法院调查的情况,其实是行不通的。在现行法律条件下,继承人只能通过继承公证或是公安机关开具亲属证明和死亡证后,凭这些证件到相关的单位去调查。法律也应考虑到现实中无法解决的情况,为查询死亡亲属的财产,提供一些特别程序,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姜俊彦:财产信息,顾名思义是有关财产的信息。财产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本问题中出现的财产信息就是指关于被继承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又分为在有关部门有记录过与未记录过的两种信息。像一只牙刷、一套衣服或者被继承人秘密藏起来的财产等,是没有在有关部门记录过的。一般情况下这种财产,继承人是没法通过相关部门查明的,只能通过寻常生活中的寻找与发现。另外一种财产信息是在金融、工商、国土、房管、出入境等部门有所记录,有迹可循的信息。对于这种信息,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继承人可以通过司法机关查询。这种查询方法与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方式类似,要有法院出具的财产调查令,司法机关与律师都可以凭该调查令向有关的部门调查被继承人的财产信息。当然调查令一般是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代理人才有权利申请的。

问题二、独生子女该如何实现对于股票,房产等特殊财产的继承?

杨晓林:一般可以通过继承公证的方式来进行。继承公证是指在继承开始后,所有的继承人携带相关证件,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亲属证明、其它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是死亡证明(表明其为唯一继承人的身份)、财产的权属证书(股票可以提供股东册或是资金账户清单、房子提供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相关的继承公证。凭公证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可以办理股票及房产的过户手续。

刘智慧:股票是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股权的书面凭证。根据有关规定,股票作为遗产继承,首先应当到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股票继承公证﹐然后由继承人持公证书、身份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股东账户办理过户手续。如果继承人没有开立过股票账户,则可以新开立账户,否则股票只有转出,无法转入,股票继承将难以实现。如果继承人不想为继承而专开开户,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看是否可以通过卖出所继承的股票兑现为资金,然后取出资金,实现继承权。

就房产继承而言,司法部、建设部曾经联合发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根据该通知,有几类事项必须办理公证,其中与继承有关的有两项:一是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二是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如果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应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对于独生子女继承房产,也应遵循上述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证明,如果有遗嘱,还应该提供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原件。

姜俊彦:依据《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以及《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在一般的继承过程中,实现继承被继承财产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为通过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证券交易所及房屋登记机构等部门凭该证明书办理查询、过户或支付手续。第二种为当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证券交易所及房屋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查询、过户或支付手续。独生子女的继承过程中一般最大的问题不是遗产纠纷,而是遗产的确定,因而其首先要调查清楚被继承人的财产信息,而后依据此规定遵循这两种方式继承父母的财产。

问题三、独生子女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时,能否通过诉讼途径实现继承权?如何实现?

刘智慧:在独生子女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时,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诉讼程序上要求的确认之诉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而在特别程序中虽然可以没有被告,但也仅限于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四类,对继承人继承身份的确认程序尚未作出规定,因此,独生子女想要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其继承权相当困难。目前,在实践中也有邀请无关的人来作被告,以达到实现继承权目的的案例。

姜俊彦:独生子女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时,因为不存在遗产继承纠纷诉讼程序中适格的被告,导致该继承人无法起诉,故难以用继承纠纷诉讼方式实现其继承权。对于继承人知道并掌握父母财产信息及凭证的,可以通过办理继承公证先确认其继承人身份,如果相关单位不配合办理过户或取款手续,就可以起诉相关单位要求继承。除此之外,对于继承人知道,但是没有财产凭证的,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因而继承人可以对自己已知的但是缺少证据证明的遗产提起确权之诉,从而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以实现其继承权。

杨晓林:如果同一顺序没有其它被继承人的话,如果在办理继承的过程中,受到了相关单位的拒绝,也可以将相关单位作为侵权的被告,要求他们按照继承发生的实际情况,配合办理相关财产的继承手续。

问题四、您建议采取何种举措来弥补民事诉讼法中独生子女继承问题的法律空白?

姜俊彦:我国的独生子女继承难的问题日益显现在我们面前,各地的法院及相关部门也纷纷出台相关的办法、政策,现如今我国关于这方面问题采取的措施正在不断地向好的方向发展。如09年9月河南高院就规定了律师可以持调查令查询当事人的财产信息;今年南京秦淮法院在法院内部设立的名为“财产调查员”的岗位帮助当事人调查财产信息。这些措施目前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认为还应该主要从司法部门入手,设立对应的职能机构以解决独生子女继承难的问题。

刘智慧:自计划生育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以来,独生子女已经具有相当数量,可以预见,在未来若干年内独生子女继承案件将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将于目前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的独生子女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继承权的情形,可以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中增加“确认当事人法律地位”的特别程序,即允许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判决的形式确认该独生子女为唯一继承人,然后该独生子女依法院的判决书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实现继承权。

杨晓林:第一,可以考虑为没有其它同顺序继承人的独生子女,增加一个特别的诉讼程序,杜绝这种回没有被告无法起诉的情形; 第二,目前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可凭个人的身份信息到中央银行系统去查个人名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而房产局房产以及公安交管系统信息也已电脑联网,具备了查询的基本条件。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应放宽对于调查申请的要求,在查明基本事实后,允许当事人或律师申请到中央银行系统中去查询相关财产,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也可以及时与银行、证券、房产、公安交管等部门及时沟通或是发司法建议函,建议相关单位在继承人办理好继承公证或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权利人的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主动履行义务,配合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起到息讼、止讼,共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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