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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新生活》杂志专访:新《婚姻法》叫谁如此心慌

 发布时间:2010-12-17 15:32 浏览量:707

2010-11-30 6:51:29

离婚了,这房子能判给我吗?赔了青春,“小三儿”还能剩下什么?

              新《婚姻法》叫谁如此心慌

“婚姻就是一场男人和女人争夺话语权、经济权、掌控权的战争。”电视剧《婚姻保卫战》中的这句经典台词,击中了“围城”里许多人的心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在征求公众意见,然而在最难扯清的房子、孩子、小三”等问题面前,谁又能泰然处之?

男人在偷笑?女人在嚎哭?其实并不尽然,本刊请到了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的杨晓林律师来帮我们重新明确自己在这场“婚姻保卫战”里的权利与自由——

 

特约律师

杨晓林: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婚姻法专业律师

古晓丹: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婚姻法专业律师

 

1、房产问题

房产证署谁的名,就是谁的财产?

现实困境:

“住在没有自己产权的房子里很没安全感,吵架时也不能理直气壮,万一哪天离婚了,岂不是只能净身出户!”

小陈和晓芳正买房打算结婚,房产证还没办, 可两家已为房产证上的署名问题吵得不可开交。因为两人都是独生子女,两家的经济条件都不宽裕,买房的钱男方出了七成,可听说新规定有一条“结婚前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财产”,女方也要求在房产证上署名。

小陈觉得,买房的钱大多出自父母,于是要把父母的名字也给加上。晓芳一听就来了脾气:“人都给你了,还怕我分你的家产吗?不行,我父母的名也要署上。你署几个人的名,我这边就署几个,反正法律上没有限定房产证上共有人的数目,咱的房产证上署8个人的名字也不嫌多!”

无独有偶,上海人张齐2008年结识了北京女孩小雨,两人互相吸引,并决定于2009年6月结婚。应小雨父母的要求,张齐于2009年初在北京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自己交了首付款。婚后,仍旧由张齐按月偿还房贷,并办下了产权证。但应小雨要求,在去年7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张齐将房子送给小雨,却因为贷款原因未能办理过户。没过多久,小雨以性格不合为由要求离婚。这时,张齐也提出要撤销对小雨的房产赠与,却被拒绝,于是两人闹上了法庭。

    新解释条文: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    律师解读:“房子归谁”还得具体分析

这是现在最热的一个问题,主要针对那些一方先付首期买房的情况,而产权所有人需不需要对另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取决于是否用共同收入支付房贷,以及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
    张齐是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这应算是他的个人财产。他个人与银行签下贷款合同,也属于他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财产属双方共有,如果说张齐完全使用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款,那么可判定房产属于他,并且不需要返还小雨任何钱款。反之,如果张齐用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的话,那么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张齐应返还小雨合理的补偿款。

即使张齐与对方签了财产约定将房产赠与出去,但因为没有过户,产权未发生转移,因此在离婚诉讼时仍然可以撤销赠与,将房产归其自身所有。

律师提醒:婚前财产约定明确权属

通过司法解释三,我们可以明确自己都拥有哪些权利、义务以及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

如果是在婚前买房,购买时双方应明确该房的权属归个人还是共有。如果是共有,应明确双方各占多少比例,如何出资及房贷清偿比例等事项,从而决定产权证到底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以免在离婚时产生争议。

如果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赠与合同或是婚内财产约定,凡是涉及房产的,为确保自身权利,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到公证处公证,以免出现小雨的教训。

 

    2、“小三”问题

赔青春、赔幸福,"小三儿"是个危险活?

 现实困境

瑶瑶是一名在校研究生,一次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她认识了某IT公司的经理郑智,在数次一起吃饭逛街后,两人开始恋爱。郑智每月都会给瑶瑶2000元的生活费,并带她出入各种高档消费场所,这让许多同学都羡慕瑶瑶找了一个“钻石王老五”。但没过多久,瑶瑶接到了郑智老婆打来的电话,原来男友已经结婚,于是瑶瑶提出让郑智离婚却被拒绝,郑智私自给了瑶瑶10万元来了断彼此的关系。但郑智的老婆得知此事后勃然大怒,她认为瑶瑶是“小三儿”,凭什么给她赔偿费,于是将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瑶瑶归还赔偿金。

    ◎新解释条文: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律师解读:赔偿“小三儿”的N种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像瑶瑶一样的女孩,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小三儿”。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如果郑智是使用婚前个人财产给瑶瑶10万元补偿,这笔钱款不需要归还。但如果郑智使用的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郑智的老婆有权要求归还赔偿金。

    我国的婚姻法对给“小三”的钱是否能要回未做规定,可以说这次的意见稿对此作出了突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应受道德及法律谴责的一种行为,一方要求支付补偿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同时婚姻法又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置权。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补偿,则侵犯了另一方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因此“小三”应当返还。但返还的范围是全部还是一半呢?意见稿只是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但按我们理解,因为“小三”侵犯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权利,那么原则上还是应当全部返还的。

    ◎律师提醒:做“小三儿”风险实在太高

在现实生活中,支付给“小三”补偿款大多是出自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意味着给“小三”的补偿大多是可以追回的。因此,新的司法解释一旦出台,不管是主动“小三”还是被“小三”的成本都会很高,不但要赔了青春还得不到补偿。因此,我们建议,如果确实只是基于正常的恋爱目的与他人交往,那么在确定恋爱关系前一定要对对方的婚姻状况作一个了解,不要糊里糊涂的“被小三”;即使是主动“小三”,也要考虑一下付出的代价是否值得。

 

 

3、生育权问题

女人不想生孩子,男人管得着吗?

 现实困境

     王强和女友钟莉恋爱3年,两人于2007年初结婚。钟莉的事业心很强,今年年初单位通知她有一个去国外进修的机会,她是候选人之一。但当时钟莉已经怀有3个月的身孕。在经过一番思想挣扎后,钟莉在未通知王强的情况下私自引产打掉了胎儿。

    事后,王强非常气愤,他和钟莉大闹了一场并提出离婚。可钟莉认为两个人还有感情,她反对离婚,于是,王强以钟莉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为由将妻子告上法庭,并要求离婚,同时要求钟莉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2万元。

   新法条文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    律师解读:维权之争自由并着风险

    近年来生育权纠纷案件增多,特别是一些女性看重事业,怀孕后单方做了人流,而男方不知情发生生育纠纷。新的司法解释保护了妇女自主生育的权利,钟莉私自引产,并不侵犯王强的生育权,王强无权要求赔偿。但是夫妻双方如果因为生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感情破裂,可以被法院视为判决离婚的标准之一。

这一条主要是人权角度出发,维护双方是否想要孩子的自由。同时对夫妻双方也是一种警示,两个人都要明确自己想要什么并且为自己的决定负责到底,如果说决定不要孩子就要做好承担有可能离婚的风险。
    律师提醒:尊重双方的生育自由

    男女双方都有自己的生育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需要生育后代。不管从社会的角度还是个人的角度,延续后代都是一个大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就这个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往往产生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最终也会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因此不管是基于社会的稳定,还是尊重夫妻双方各自的生育权的选择自由,如果一方要求离婚,法院应当准许,以给双方重新选择实现自己生育权的自由。

 

4、亲子问题

谁的孩子谁来养,不肯鉴定是心虚

◎现实困境

2006年6月的一天,赵磊偶然听到妻子沈娟与原来邻居刘晓乐的通话内容,自己养育十六年的女儿莎莎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从通话内容看其女莎莎很有可能是刘晓乐的女儿。赵磊气愤至极,要求沈娟做亲子鉴定而被沈娟拒绝。于是随即决定与妻子沈娟离婚并拒绝为赵莎莎支付抚养费。由于妻子沈娟坚决反对,二人不得不对簿公堂。

新法条文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律师解读:拒做亲子鉴定可推定理亏

   目前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或要求否定亲子关系的案件非常多,但争议也非常大。以目前的科技水平,是否为“亲生”,可以说一鉴定就知道。如果一方已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可能“非亲子”如:本案中提到的沈娟与刘晓乐的通话内容,或者血型不匹配等证据、(请您完善),而另一方据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话,那么“亲子”关系将无法得到证明。这种情况下,法院作出不利于据不配合做亲子鉴定一方的推定也是在督促其积极完成亲子鉴定。否则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律师提醒:留有证据方能提出主张

    虽然法律已经为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一方设定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也要注意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也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否则法院也不会“无缘无故”地做出不利于另一方的推定。因此,提出主张的一方还应保留好相关的一些证据材料。

 

    请您参与——

事关每个人的“婚姻保卫战”

我国的《婚姻法》自2001年修改之后,已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出台了两部司法解释,但随着婚姻中的矛盾变得日益多元化,各地法院在审理离婚类案件时经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当事人的权益也无从得到公平对待。怎样让最有争议的婚姻问题有一个标准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七次订正修改,终于公布了现在的这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如果你认为上述法律条文侵害了你在婚姻中的权利和自由,你可以提出相应具体的修改建议。如果希望你的建议被采纳,最好能说明修改建议的具体理由。

书面意见请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收。邮编:100745

网上提意见,请登陆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的“网上调查”页面,进入相关专题发表意见。

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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