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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北京科技报》采访:《婚姻法》新规正反辩

 发布时间:2010-12-17 15:36 浏览量:1584428128

《婚姻法》新规正反辩
2010-11-22 10:19
 
在新的法律规定出台后,人们在处理婚姻、财产和家庭生活上最大的变化,可能是会更加理性了。人们在处理这些财产时,可能会考虑到相关规定,更多地出现的婚前财产约定、婚前财产公证或婚内财产约定,来避免今后出现的纠纷。
 

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根据条文,如果由男友签订购房合同、首付、贷款,并且房产只登记在男友名下,那么无论结婚多少年,这套房子都只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哪怕二人离婚。
意见稿一出,不少女性惊呼:了不得!这年头要结婚,只有房是不行了;还得将自己的名字敲在房产证上!
包括婚前房产在内,此次意见稿涉及了众多敏感的话题,比如,约定给了“小三”的分手费,可以由老婆索要回来;女方想堕胎,可以不经过男方的同意……这些条文,无一不在公众中激起波澜。

《北京科技报》:意见稿发布后,很多没有房产的人担心,会导致离婚率增加,而一旦离婚,自己对家庭多年的苦心经营将化为乌有。对此,您怎么看?
蒋月:婚前买房的问题很复杂,不能一刀切。如果是一方婚前买房、并付清了全款,那么这是个人特有财产,没有争论。如果只付了一部分房款,剩下的部分需要在婚后还贷,那么至少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来考虑。一种情形,买房一方在婚后完全用婚前个人财产的收益、婚前的财产还贷,这不会损害婚姻的利益,房产归买房一方个人所有没有问题。但另一种情形,如果使用了婚后的收入和所得来还贷,那么我认为,将房产认定为买房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不公平的。
杨晓林:关于婚前按揭购房、共同债务的认定等,一直是法院受理最多、但审判结果又千差万别的老问题。最高法对这些问题做出解释,初衷是平复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冲突。
对认为这样的规定会导致离婚率增加,这一点我并不赞同、离婚与法律规定并没有直接联系。感情破裂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感情不在了,这个婚是迟早要离的。房屋或财产分割的难题,并不会使感情已经破裂的家庭继续维系下去。

《北京科技报》:您认为,这样的规定对人们的生活,会产生什么影响?
蒋月:我认为,现在的这个意见稿会带来一个导向,就是鼓励人们在婚前都自己买房。可问题是,以我们现在的收入,能做到夫妻双方各买一套房吗?如果夫妻双方婚后都把各自的钱拿去还贷,那么谁养孩子、老人?如果遇到了生活的风险,谁来替他们承担经济支付的责任?而且按照中国的人口和土地面积,也不可能鼓励每个人都有一套自己的房子。
我认为,这样的规定与整个国家的资源分配存在着协调上的矛盾,也会对婚姻产生较大的离心效果,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杨晓林:在新的法律规定出台后,人们在处理婚姻、财产和家庭生活上最大的变化,可能是会更加理性了。人们在处理这些财产时,可能会考虑到相关规定,更多地出现的婚前财产约定、婚前财产公证或婚内财产约定,来避免今后出现的纠纷。

《北京科技报》:根据意见稿,老婆可以要回“小三”到手的分手费索回。为什么这样规定?
蒋月:这么规定是为了反对婚外情、保护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如果有婚外情的一方随意地就把财产给了婚外的情人,那会损害婚内配偶的利益。我很理解为什么这样规定,不过,我个人并不太支持。因为它会让承诺在法律上变得没有意义。更令人担忧的是,在价值导向上,还可能让人产生“婚外玩弄异性不需要付任何代价”的认识。
在不损害合法婚姻配偶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之下,如果用个人特有的财产进行补偿,这样的承诺是不是也一定不行?我认为,在法律上值得斟酌。
杨晓林:我认为现在的规定恰恰是给“小三”敲警钟。因为这会给那些为了钱、心甘情愿做“小三”的人提个醒,抑制“小三”出现。
此前,如果有“小三”到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分手协议,或配偶一方向“小三”追索赠与钱物,对于是否有权追回、是追回一半还是全部,法院存在同案异判的现象。此次,意见稿则进行了明确,该法条防止了“小三”从非法关系中受益。
有一部分“小三”确实不是主动的想去破坏一个家庭,而是基于一方对已婚状况的刻意隐瞒。当“小三”发现问题后,与对方达成补偿协议,结束这种关系,那么此协议在某种意义上也具有价值。对此,最高法作出规定,已经支付的部分可以不予返还,当作是自愿的赠与,但未支付部分将不再予以支持。

《北京科技报》:根据意见稿,女方堕胎可以不经过男方的同意。这会不会侵犯男方的生育权?
蒋月:我赞成司法解释的这个观点,这是让女方自由决定要不要生育。如果一定要经过男方同意才可以堕胎,那会导致一种实际的结果——妇女可能被迫生育。
从20世纪中叶以来,在国际上,妇女的自主生育权就受到了立法的普遍关注。当夫妻双方在是否生育的问题上发生了冲突时,应该共同协商。但最终把生育的自主权、堕胎的决定权交给妇女来行使,在国际上都是如此。
杨晓林:做出这个规定的初衷,主要是针对广大的农村妇女被强迫生育的情况。自主的生育权是人权的一部分,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对于男性生育权的保护,考虑到男方生理的差别、承担社会角色的不同,法律倾向于给予男方离婚、重新选择合适生育对象的自由。目前由这个问题引起的争议,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处理得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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