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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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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中国妇女报》采访:“婚内财产协议”优于“忠诚协议”

 发布时间:2010-12-17 14:25 浏览量:1584427360

2010-6-3 17:23:45

 防止“自己辛苦种下的瓜被别人摘去”,律师提出法律建议——

         “婚内财产协议”优于“忠诚协议”

                日期:2010-06-03 中国妇女报

    来源: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58734

        签订忠诚协议以防丈夫外遇离婚

   梅和峰1997年结婚,两年后他们有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和许多外地留京的家庭一样,他们也希望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为此,他们节衣缩食,希望早日攒够房子的首付款。

   2003年,梅和峰看上了一套价值50万的房子,梅的父母得知情况后,毫不犹豫拿出多年积攒的10万元帮梅交了首付,并且表示不用梅夫妇二人还。终于在女儿上学的前一年,梅和峰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拥有了自己的房子。

   2009年,经过共同的努力,梅和峰终于还清了贷款。而这一年电视剧《蜗居》的播出也让梅的心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电视剧里一句中年妇女的感叹深深地印在了梅的心里:“为了家庭,我们女人做出了太多的努力,辛辛苦苦种了一辈子的瓜到头来被别人摘去了。”

   而且,自从还完房贷后,没有经济压力的峰在外面的应酬越来越多,他经常以加班、值班为由在外留宿,对家里的事情也不像以前那么关心。

   梅渐渐感到了峰的变化,她担心自己辛苦十几年种下的瓜被别人摘去。峰也看出了梅的情绪变化,对梅说:“你别瞎想,我没有事。如果你还不放心,我们可以签订一个协议。假如有一天,我们当中的一个人因为外遇提出来离婚,那么他(她)就放弃家里的所有财产净身出户。”

   虽然梅认为签订这样一个协议有点伤害夫妻感情,但最终还是签了。不过她还是有疑惑,假如有一天峰真的因为外遇提出离婚,这份协议有效吗?

   接到梅的电话后,本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和罗敏律师。

     “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学术界和司法界众说纷纭

    “这种以杜绝一方外遇为目的签订的,并具有一定财产内容的婚内协议,司法界统称为‘忠诚协议’。”杨晓林律师介绍说。

   忠诚协议效力到底如何呢?杨晓林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正是该条明确了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但这种以遵守该义务为担保条件,如有违反,离婚时净身出户或是付给对方巨额赔偿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学术界和司法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

    认为“忠诚协议”无效的观点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最有代表性。该院认为,《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当事人仅以该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有不支持该协议效力的观点认为,该协议为双方离婚人为设置了离婚条件,违反了法律上离婚自由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应是无效协议。

   支持该协议有效的观点认为,夫妻之间本应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该协议是双方约束婚内相互忠诚的契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如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近期法院司法审判实践的相关案件多是认可该协议的效力,但法官会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经济情况,对赔偿的数额和财产的分配进行相关调整。

   “婚内财产协议”能提供更好的保护

   那到底应不应该签订“忠诚协议”呢?罗敏律师提出,婚姻是以人类最纯洁的感情为联系纽带,夫妻中最重要的是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一旦婚姻陷入猜忌,签订所谓的“忠诚协议”,势必会影响到夫妻亲密无间的感情,对婚姻起到负面作用,并有可能使恶化的夫妻关系愈演愈烈。因此,在签订“忠诚协议”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

    “针对一方可能出轨的情况,另一方如何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呢?”对于本报记者提出的疑问,罗敏律师也给出了法律上的建议。她指出,我国婚姻法是允许双方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自行约定的,这种财产约定在法律上被称为“婚内财产协议”。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是完全予以认可的。面临婚姻危机,无过错一方完全可以提出与对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的请求,并对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作有利于自己的约定,比如说能否将房产约定为归一方所有。需要提醒的是,在婚内财产约定中最好不要涉及离婚的相关内容,避免与离婚协议或是财产分割协议混同。因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应该允许当事人反悔。罗敏律师建议: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前最好先咨询律师,或是让专业婚姻律师代为起草该协议。

   最后,杨晓林律师想提醒各位读者:如果一方确实存在婚外第三者的情形,其严重情况如达到婚姻法46条所规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程度(法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一方完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相关损害赔偿来救济自己的权利。(本报记者 徐旭 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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