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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律师接受《法制晚报》采访:俩星爸争女儿 亲情胜于血缘

 发布时间:2010-12-17 14:29 浏览量:961

2010-7-12 22:18:54

俩星爸争女儿 亲情胜于血缘_
2010-07-10 14:43:00 来源: 法制晚报(北京) 

从川东渠县一个默默无名的草台班子演员,到2009年全国快女探花,黄英一曲成名。
而这之后,“隐藏”了20年的亲生父母突然出现,围绕她的出生,其生父母和养父母展开了一场持续已一年如今还在上演的“ 明争暗斗”……
名人无隐私,“快女”黄英正感受着这个烦恼。
针对生养父母双方的争夺战,黄英表示,“要考虑到我内心的想法,对于这件事,我现在不方便作答。”
血缘与亲情之间,黄英会如何抉择?

法律看点
1.“口头抱养协议”是否有效?
2.子女成年后,是否有权解除收养关系?
3.生父母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后还能要回孩子吗?
4.子女对养父母和生父母都有赡养义务吗?


星爸论争
“这属于抱养关系”
生父赖一荣:在妻子怀上第三个孩子后,我带着两个女儿,举家搬到重庆做裁缝躲“超生”。
孩子出生刚满40天时,我们返回老家,晚上就住在渠县天星镇火车站附近的一家旅馆。
店主得知孩子是超生的后,说村里黄庆华家有两个儿子,想抱养一个女儿。我们到黄庆华家,一起吃饭时达成了口头协议:为了女儿成长,不公布真相;待女儿满18岁后,由黄庆华带着女儿去认亲生父母。


黄英资料图片

“他是来抢女儿的”
养父黄庆华:我们家就住在渠县火车站附近,当时赖一荣夫妇住在旅馆里,担心回家后要被罚款,想把娃儿丢了。恰好我们夫妇俩想带一个女儿,便把黄英收养了,当时还给了赖一荣夫妇200元钱。
至于赖一荣所谓的“口头协议”,这简直不符合常情。我养大的女儿,长大了还要带着去认他,我吃多了!赖一荣就是来抢女儿的。黄英成名前,他不闻不问;黄英成名后,他就找上门了。


律师解读
收养法实施前 口头抱养协议有效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解释,在法律上并无抱养一词,只有收养一词,收养子女要履行相关法定手续。
杨律师说,口头抱养协议是否有效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收养关系,只要当事人能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即使当时只是与送养人订立了口头抱养协议,这种收养关系也成立。
黄庆华收养黄英是在1989年,收养法并未施行,要确认这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成立,根据1993年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黄庆华可以到住所地公证处申办事实收养公证。
但在收养法实施后建立的收养关系,应当到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否则不要说是口头抱养协议,就是书面收养协议也不能认定为有效协议。
收养关系成立后 子女只管养父母
我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子女只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同时也就解除了对生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想要回孩子 需先解除收养关系
杨晓林律师告诉记者,收养关系一旦成立,不能随意解除。
亲生父母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后,如果又想要回孩子,可以和孩子的养父母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养子女已经年满十周岁,还应征得养子女本人同意。
另外,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黄庆华与黄英的收养关系自与其生父母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而与黄英共同生活时成立。
因此,黄英的生父母只有在征得黄庆华夫妇及黄英本人的同意后才能解除收养关系,恢复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子女成年后 可自由选择父母
子女成年后也可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版撰文/那佳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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