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林律师接受《中国妇女报》采访:《未尽抚养责任少分或不分》
儿子校内猝死,10多年未露面父亲要求分割资助款。律师指出——
未尽抚养责任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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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邮箱收到了一位湖北读者的求助信,咨询未尽抚养责任的前夫是否有权分配因儿子意外死亡获得的资助款。
儿子猝死,久未谋面父亲要求继承
来信读者叫张燕(化名)。她在来信中写道,1994年秋天,经人介绍与相识仅3个月的王鹏(化名)结婚。婚后,二人由于缺乏了解,矛盾不断。
1995年末,张燕和王鹏的儿子明明出生,可是,家人渐渐发现,“孩子爱睡觉,吃得少,特别是当他大哭的时候,常常有喘不过气、嘴唇青紫的情况。”
张燕带明明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从此,明明要三天两头往医院跑,高昂的医药费压得一家人喘不过气来。面对经济和心理的双重压力,王鹏越来越有怨气。夫妻二人感情本就不好,在这种情况下,吵架、动手更是家常便饭。夫妻关系彻底恶化。
1997年3月,“王鹏正式提出离婚,我也心灰意冷,没有跟他过多纠缠,就同意了。孩子归我,王鹏净身出户。其实,为了给孩子治病,我们早已倾家荡产。”
从此,王鹏就与张燕母子断了联系。
在张燕的悉心照顾下,明明的病情一直得到控制,9岁时,张燕为他做了心脏手术。手术很成功,经过一段时间恢复,明明身体也好了起来,跟正常人没有什么区别。
2012年9月,明明考上了高中,为了不让他人对儿子有异样的眼光,“我没有向校方透露明明的病情”。
可是,开学后不久学校举行运动会,明明报名参加了长跑比赛。不曾想,快跑到终点时,明明突然摔倒,经抢救无效去世。
因为明明是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时意外身亡,张燕处理完明明的后事,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学校提出给予一次性经济资助。而就在张燕与学校协商过程中,“10多年不露面的王鹏不知从哪儿得知了消息,找到我要求以父亲的身份分割资助款。”
无奈之下,张燕给本报发来了求助信件,“我如果跟学校协商不成,上法院打官司会得到什么赔偿?学校说的资助款和赔偿有什么区别?最重要的是,从未尽过抚养责任的王鹏有资格分割这笔钱吗?”
带着张燕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
学校有无法律责任是赔偿的关键
“孩子在运动会期间发生意外,实在令人痛心,但学校有无法律责任是其应否对明明父母进行赔偿的关键。”杨律师指出,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结合本案,学校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明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并在明明摔倒后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是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根据提供的材料,张燕为了孩子不受歧视,刻意隐瞒了明明的病情,且明明的身体状况也与正常人无异。因此,初步判断,学校倾向于属于‘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明明‘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的。”杨律师对记者分析,如果同时学校也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应当无法律责任。
“不过,这并不代表学校就完全置身事外。”杨律师告诉记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但学校给予的经济赔偿金和经济帮助金是不同的,前者是在学校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给予的赔偿金,而后者则是学校无责任情况下给予的人道主义经济帮助,对于经济帮助金的具体数额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父子关系不会因抚养问题消失
杨律师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因死亡获得的经济赔偿、补偿或帮助,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金,应归死亡人的近亲属所有,具体的分配方式可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虽然张燕与前夫已经离婚,明明由张燕抚养,但其前夫与明明的父子关系依然存在,前夫有权要求分配因明明意外死亡获得的补偿款。”
至于张燕前夫自1997年起就与明明断了联系,对明明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杨律师说,可参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报记者 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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