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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律师接受《法制晚报》采访《婚龄太短 房产增名占房也没戏》

 发布时间:2013-01-14 00:53 浏览量:1584434506

男方婚前买房 房本加上女友名 3个月后双方离婚 女方没争到所有权。刘先生和李女士2008年认识,同居两年后,两人决定结婚。刘先生买了新房,并登记在两人名下。2010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不料10月中旬,双方商量结婚仪式如何办时发生争斗,后民警到场才制止。两人的感情出现裂痕。刘先生将李女士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离婚并将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刘先生认为,新房为自己出资购买,离婚后应归自己。李女士辩称,首付是双方共同出资的,两人也已经开始共同还贷,因此自己也应分得一部分房产。房山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银行存款、取款、转账凭条、还贷款明细单、契税票据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诉争房产的首付款为刘先生给付。。。。。。。。。。。


男方婚前买房
房本加上女友名 3个月后双方离婚 女方没争到所有权

婚龄太短 增名占房也没戏

http://www.fawan.com.cn/html/2012-11/15/content_398094.htm

法制晚报 20121115

案件回放

他的婚姻只有三个月

先生和李女士2008年认识,同居两年后,两人决定结婚。先生买了新房,并登记在两人名下。

20107月,两人登记结婚。不料10月中旬,双方商量结婚仪式如何办时发生争斗,后民警到场才制止。两人的感情出现裂痕。刘先生将李女士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离婚并将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先生认为,新房为自己出资购买,离婚后应归自己。女士辩称,首付是双方共同出资的,两人也已经开始共同还贷,因此自己也应分得一部分房产。

房山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银行存款、取款、转账凭条、还贷款明细单、契税票据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诉争房产的首付款为先生给付。

法院认为,双方只是在房产登记时登记为共同共有,登记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且女士仅以其亲属的证言证明诉争房产是共同出资购买,证据不足。

房山法院彭静法官称,最终法院认定诉争的房产为双方婚前先生个人出资购买,应属于刘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但先生应给付女士代其清偿的贷款及利息5855.34元。法院据此作出了判决。

律师解读

婚龄超短 女方房失败

女方已经在房本上加了名字,房子为什么还了呢?就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婚姻家庭法方向专业律师杨晓林。

杨律师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年多来,关于第七条父母出资购房、第六条夫妻赠与等相关条文的理解,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一般情况下,如果离婚双方没有约定,房产证上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划分。

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不排除法院根据双方对此房贡献的大小划分所有权,并自由裁量补偿数额。上海市高院就曾出台规定,对恋爱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30%的份额为宜。

虽然此规定针对的是恋爱期间财产的处理,但许多地区的法院也逐渐将这种审判思路扩大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分割上。

所以,即使房产证上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离婚时也不一定能够获得一半的份额,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双方对此房的贡献(是否出资)、婚姻存续时间长短、有无子女及子女归属、一方是否有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决定房产的归属、份额划分及数额补偿。

落名不保险 还要签协议

如何避免增名之后房子仍然走的情况?对此杨律师认为,可以采取财产约定的方式。

恋爱双方可以先签订书面协议后办过户,其中关于共有方式也明确约定为按份所有(份额多少双方协商),甚至是一旦离婚应补偿对方具体数额多少等也要明确约定。

双方都应保存好双方出资多少的证据,如银行存款、转账凭条、还贷款明细单。

但杨律师也提醒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恋人,婚姻的目的并不是获得财产,而是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若双方均为避免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风险,热衷于加名、签订财产协议等,必将影响夫妻感情。

/汪红

 

附:解答原稿

律师解读

1、根据物权法,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产就归谁所有,男方既然在婚前已经把房产证加上了女友名,房子就应该是共同所有,为什么法院会判决房子归男方个人呢?这判决和物权法相冲突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年多来,关于第七条父母出资购房、第六条夫妻赠与、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等相关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目前仍存在极大争议,特别是涉及到《物权法》这种财产法与《婚姻法》身份法相互衔接优先适用的问题。

夫妻离婚时,对方房产分割,双方有财产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若房产证上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则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原则上,离婚时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

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但也不排除法院根据双方对此房贡献的大小划分所有权份额并自由裁量补偿数额的可能。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920公布的《关于处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20号)二○○七年九月二十日,其中第五条规定“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30%的份额为宜。”,虽然此规定针对的是恋爱期间财产的处理,但实践中,上海、江苏等地的法院也已经逐渐将这种审判思路扩大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分割上。所以,即使房产证上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离婚时也不一定能够获得一半的份额,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双方对此房的贡献(是否出资)、婚姻存续时间长短、有无子女及子女归属、一方是否才在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决定房产的归属、份额划分及数额补偿。

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况,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男方对女方的房产证加名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结婚并共同生活)的赠与,从而对补偿数额行使了自由裁量的权利。

2、一般人都认为,在婚前男方在房产证上加了女方名字,房子就归共同所有了,所以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出现了增名热,但从这个判决看,加了名房子仍然“飞”了(即判归男方个人财产),小夫妻应该注意什么才能避免这种情况?

     可以采取签署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加以解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针对这种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先签订书面协议后办过户的方式,其中关于共有方式也明确约定房产为按份所有(份额多少双方协商),明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附带有任何前提条件,甚至是一旦离婚应补偿对方具体数额多少的款项,当然在不伤害夫妻感情的前提下。

双方都应保存好双方出资多少的证据,如银行存款、取款、转账凭条、还贷款明细单、契税票据、房地产交易中心收据,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等证据。

婚姻的目的并不是获得财产,而是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若双方均为避免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风险,热衷于加名、签订财产协议等,必将影响夫妻感情。

附:相关案例:

 

江苏南京秦淮法院:结婚后房产证加上妻子名离婚时丈夫提出独享房子

20120307 东方卫报

法院判决,房子归男方但是要付钱
  房子加我的名字了,我会跟你白头偕老。这是杨进(化名)和张蓉(化名)登记结婚时,张蓉做出的承诺。然而婚后没几天,两人就因为车贷房贷等问题产生矛盾。再加上杨进要求张蓉撤销其在房产上所加的名字,张蓉便搬回了娘家。
  眼看张蓉不履行婚后妻子应尽的义务,杨进将张蓉告上了法庭,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将房子判为自己一人所有。
  案件回放
  婚后产生矛盾 妻子搬回娘家住
  法官点评
  婚姻关系 不能作为房屋赠与条件
  2006年,杨进和张蓉通过某相亲网站相识,不过只是保持间断性的联系。虽然杨进多次向张蓉表达了自己的爱慕之情,但张蓉一直没有与其确定关系。
  201035,两人再次相遇,杨进又一次向张蓉表达了爱意,并表示这些年一直在等待张蓉。由于被杨进的行为感动,两人当晚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从那天开始,张蓉就一直居住在杨进家中。因为自己离异多年,杨进觉得张蓉的出现让他有了家的感觉,因此想要和张蓉结婚。但是张蓉在照顾杨进期间,意外发现杨进的抽屉里有治性功能障碍的药,为此事,两人大吵了一场。不过杨进解释,自己吃药是因为体检出腺内线肥大,但是并不影响自己生小孩。随后,张蓉陪杨进又去医院做了检查,在确认不会影响生小孩之后,两人在311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两人又到房产局将房屋的名字变更为两人共同所有,此后,张蓉将户口迁入杨进的房屋中。
  然而没过多长时间,两人就因为房贷车贷等问题产生了矛盾,杨进随即提出将房产变更回他一人名下。由于争吵不断,张蓉搬回了娘家,并中断了与杨进的一切联系。直到杨进将张蓉告上了法庭,两人才又再次见面。
  起诉书中,杨进表示刚开始每天打电话给张蓉,要求她回家,但张蓉不肯,后来直接联系不上,张蓉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在结婚登记时,张蓉索要房产共有权,自己为过上温馨的婚姻生活,迫不得已答应了她的要求,这种做法应认定为对张蓉附义务的赠与。但张蓉未履行与自己同居的义务,而且因为张蓉的原因而导致离婚,自己有权撤销对张蓉的房产赠与。
  而张蓉却表示,杨进曾给自己发过短信,是因为担心不能生育担心房产最终不保,所以才一直闹着要变更房产,要离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登记在杨进和张蓉名下的房屋,杨进是否能以张蓉未履行与其同居生活的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该房产的赠与。
  主审法官马巍人表示,婚姻关系不能作为房屋赠与条件。房产证上是两人的名字,从法律意义上讲,房屋是两人共同的财产。但考虑到房产是杨进婚前购买并支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且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最终判定杨进给予张蓉一定经济补偿。
  一般是总房价10%30%的补偿。马巍人表示,这个评判标准是法官自行量定的。本案中张蓉得到了房产10%左右的经济补偿,也是从各方面综合考虑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报记者 华晓丽
  法院判决
  房屋归属男方 女方获经济补偿
  秦淮法院一审判决后准予双方离婚。由于人身关系的婚姻不能作为赠与条件,杨进要求撤销赠与的理由不成立。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对该房产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平衡双方的利益。最终,房屋归杨进所有,杨进负责支付该房屋所需的房贷,并付给张蓉补偿款17万元。

 

南京市中级法院:求婚时送房产,离婚时要“收回”法院判“不能反悔”

2012-03-07 06:08:33 来源: 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 施法 记者 徐涛 实习生 董也)求婚时,秦淮区一男子在房产证上加女友名字,条件是两人结婚。但是,领证后两人产生矛盾,未同居生活就到法院打起了离婚官司。男方认为,当初给女方加名字是以同居生活为条件的,现在两人无夫妻之实,要求女方“净身出户”。不过,法院却认为,不能以同居生活作为赠送房产的条件,判男方补偿女方17万元才能完全收回房产。昨天,市中院公布了这起保护女性权益的案例。

  王少强大谢娟9岁,两人通过交友网站结识,但谢娟一直未下定决心与王少强结婚。20102月,王少强一再求婚,并在自己位于水榭华庭的房子产权证上加了谢娟的名字,当天,谢娟与他登记结婚。

  可是,刚结婚,谢娟就在王少强的抽屉里发现了治疗阳痿的药,担心他没有生育能力,开始出现矛盾,两人始终未一起生活。当年11月,王少强向秦淮区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把房屋产权变更为他一人所有。

  法庭上,王少强认为,他当时把房产证上加谢娟名字的原因,是要她跟自己结婚并同居生活,而谢娟婚后一直没有跟他共同生活,属于“违约”,所以房产应该归还。谢娟则认为,当时是王少强为追求自己而把房产证加上自己名字,而且两人离婚原因在于王少强没有生育能力,她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这套房产。

  法官认为,婚姻是一种人身关系,不能作为赠与条件,所以王少强当初赠与房产时设定的“共居生活”条件是无效的,这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不过,考虑到该房屋系王少强婚前购买并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还有20多万元的贷款没有还清,且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对该房产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平衡双方的利益,所以判决由王少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归还剩余贷款,但需补偿谢娟17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安徽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动态:离婚要求分割房产 法院判属婚前财产

2012-10-24来源:铜都晨刊http://www.anhui.cc/news/20121024/681509.shtml

核心提示:

本报讯王某与高某离婚,要求分割二人结婚时居住的房屋。一审法院认为,该处房产属于高某父母赠与高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对高某夫妻双方的赠.....

本报讯 王某与高某离婚,要求分割二人结婚时居住的房屋。一审法院认为,该处房产属于高某父母赠与高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对高某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高某父亲向原房屋所有权人姚某购买该房屋,协议签订后,高某父亲依据协议支付了购房款,姚某出具了收条,该处房屋遂成为高某结婚所用。在办理过户手续时,2007718,姚某夫妻与高某及王某重新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并据此合同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屋产权人为高某,共有权人为王某。20071126,王某与高某登记结婚,2011年底,王某起诉与高某离婚,201214,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在本院认为中陈述王某要求分割婚前购买的房产,因王某申请对该房产评估后拒绝预交评估费,致该房的现有价值判断上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争议的房产不做处理,待王某取得依据后,可另行主张。王某依据离婚判决书中的上述陈述,于2012425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确认自己与高某对该房产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并予以分割。一审法院认为,高某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该出资是对王某、高某双方的赠与,王某也没有证据证实高某父母的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因此,对高某父母出资购买的该处房产应认定为对自己的子女即高某的个人赠与,高某婚前接受的赠与,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王某在诉讼中提到对房屋进行装修花费了一定的费用,如王某确有证据证实,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房产不属于因房屋的买卖涉及的确权纠纷,而是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财产纠纷。高某的父母并没有与王某和高某办理关于涉案房产赠与的登记手续,王某提及的有王某名的《房产证》,不能证明该处房产系高某父母于王某和高某婚前赠与的不动产。故认定本案诉争的房产并不是高某的父母对王某和高某的婚前赠与。市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丁慧萍 本报记者 姜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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