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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先过缓冲期 兴宁区首创“离婚缓冲期”制度

 发布时间:2011-08-25 14:02 浏览量:549

 2011-5-17 8:42:11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通讯员覃瑞晟 记者刘晓婧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 近日,兴宁区人民法院五塘法庭针对该庭离婚案件较多的实际情况,首创推出了离婚缓冲期制度。512,成功调节第一例适用离婚缓冲期制度的案件。

  离婚缓冲期制度,是兴宁区五塘法庭在推进法院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结合该庭的实际情况,推出的一项新制度,主要针对当庭不易调解,但确又有较大可能性达成调解协议的离婚案件,在开庭后、判决前指定一段时间作为 “离婚缓冲期,视情况建议双方暂时重新正常生活或者分居生活,冷静、切实地考虑离婚的利弊及影响。

  法院在离婚缓冲期届满后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结合离婚缓冲期期间双方的表现,争取双方当事人能够重新和好或者平和地分手。这一做法避免法庭迳行判决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获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

  张某曾于2008年向五塘法庭提出要求和李某离婚的诉讼,当时法院判决并未准予他们离婚。20103月,李某也提出了离婚诉讼。该案412开庭时,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主办法官依程序审理完毕后,指定了一个月时间作为双方的离婚缓冲期,让李某仔细考虑离婚事宜;同时主办法官还主动联系张某,进一步征求张某的意见,并告知张某离婚缓冲期512,也就是离婚缓冲期期满后的第一天,法庭再次召集双方到法庭调解,双方经过一个月的深思熟虑,彼此之间较为平和地接受了对方所提出的条件,对离婚、小孩抚养及其财产等问题均达成一致意见,当天上午即调解离婚并领取了有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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