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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 促社会和谐——长沙市两级法院维护妇女权益纪实

 发布时间:2011-08-25 14:03 浏览量:505

 2011-05-24 人民法院报 傅召平 王力夫

38,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原告杨某的申请,依据长沙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出具的法医损伤检验报告书等证据向柳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柳某殴打、威胁原告杨某及其亲友,禁止被告柳某骚扰、跟踪原告杨某。如被告柳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据悉,这是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发出的第12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截止到今年3月,长沙市两级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共20份。

   预防家庭暴力和促进和谐

  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确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首批试点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合议庭,负责审理涉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拟订了该院《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的暂行规定》,于2008年率先签发全省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岳麓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熊瑛告诉记者,不少受害人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当做羞于启齿的家丑,还有的受害人担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会导致婚姻的破裂或解体,这些观念误区使人民法院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慎之又慎。“截至20113月,我院共对12件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中的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均有效防止了家庭暴力的再度发生,并促成其中6对夫妻自愿和好。其余6件案件中,判决离婚4件,调解离婚1件,判决不准予离婚1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创新实践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熊瑛介绍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一定时期内制止了暴力的再发生,保护了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如果法院作出保护裁定,48小时内将被送达被申请人(施暴者),被申请人将被禁止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受害人,禁止对受害人实施跟踪、窥视,进入受害人住所或其他活动场所等行为。

   着力解决家暴举证难

  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均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文,但这些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实施起来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201011月,长沙中院出台了一份具体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于家庭暴力举证难问题,该指导意见也明确作出规定。当一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一方受伤害的事实是另一方所为,即可转移举证责任至另一方,若不能反证,则推定为加害人。当受害人举证证据达60%之后,则可认定为优势证据,由此认定加害人,在财产分割上倾向于受害方。指导意见明确了举证责任转移和优势证据原则,更具有可操作性。

  去年511日,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及被告李某殴打原告及其父母为由向岳麓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承办法官召集双方举行了听证会。为核实案情,法官找当事人的邻居及街道综治办的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到该案中的被告李某在多数情况下是先动手打原告,曾喊其亲属殴打过原告,并对原告及其父母施行了暴力控制。

   岳麓区法院根据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综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确认原告张某陈述遭被告李某殴打的可能性较大,推定被告为加害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不局限于家暴方面,把人身保护与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联系起来。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受害人。

  在确定子女的抚养方面,将家庭暴力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影响作为判断子女抚养归属的首要因素,同时兼顾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精神、身体与经济状况对子女成长的影响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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