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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纠纷为何逐年递增

 发布时间:2011-08-25 13:59 浏览量:531

  2011-5-17  新华报业网-江苏法制报  闵国俊 孔庆强
    
近年来,伴随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围绕养育子女而引发的各类抚育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常州市某基层法院统计显示,2008年以来,该院受理抚育纠纷案件128件,年均增长率20%以上。抚育纠纷增加已成为影响家庭乃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抚育纠纷的特点
  从纠纷发生的时间看,多数是在夫妻离异之后,少数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非法同居期间。

    纠纷发生的原因多样化。有因抚育费数额偏低引发的,有因一方拒付抚育费引发的,有因一方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引发的,也有因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引发的。
   纠纷间容易互相转化,引发连锁纠纷。有的探视权纠纷系因非抚养方拒付抚育费,抚养方拒绝或阻挠非抚养方探望子女而引发;有的当事人因探视子女受阻,就提出变更抚育关系诉讼;也有的非抚养方认为对方提出的抚育费数额过高,而提出变更抚育关系诉讼。

  出现了几种新类型的抚育纠纷。除法律规定的探视权纠纷外,还出现了几种新类型的抚育费纠纷,如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提出婚内给付之诉;离婚时抚养方表示不要非抚养方承担子女抚育费,后子女提出给付之诉;抚育费一次性支付后,子女提出增加之诉,或在出现法定不需支付事由时,非抚养方提出抚育费返还之诉等等。

二、抚育纠纷上升的原因  

离婚率的居高不下是造成抚育纠纷上升的潜在因素。父母离婚后,子女必然要由一方抚养,并由另一方贴补抚育费。而抚育子女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子女生活、教育等方面抚育需求的增加,夫妻双方收入情况的变化等都会导致抚育纠纷的发生。  物价上涨、教育费用骤增与离婚时所定抚育费偏少的矛盾是纠纷增加的主要原因。一般抚育费的给付数额是按照离婚时的工资收入确定的,原定标准比较低;有的当事人为了争取对子女的抚养权,不惜在子女抚育费上作出让步,甚至表示不要非抚养方支付子女抚育费。这样离婚时确定的过低的抚育费数额与近年来工资收入较快的增长幅度,以及子女实际需求,特别是教育费用的不断增加形成强烈反差,导致大量增加抚育费案件的发生。  

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熟知相关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一般按每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一些离异夫妻知晓这一法律规定后,据此计算对方应支付的抚育费数额,若原定标准低于法律规定的数额,就会起诉要求对方补足。  

一些父母对抚养子女存在认识误区。一些父母,特别是广大农村的父母,忽视子女的独立人格,他们受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影响,片面地认为取得子女抚养权就是得到了子女,而失去子女抚养权就丧失了与子女间的亲情关系,因而常为抚养权争执不下,有的抚养方甚至还擅自变更子女姓氏,这些都是诱发抚育费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遏制抚育纠纷上升的对策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着重开展抚养子女是权利更是义务、探视子女是非抚养方的法定权利等专题宣传,法院在审理中要重视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审慎审理抚育纠纷案件。对于一方以牺牲子女抚育费为代价争取抚养权的,应对其实际抚养能力进行考察后据实认定;在支付方式上,可采取逐年支付;对抚育费一次性支付或抚养方表示不要非抚养方支付抚育费的,应对非抚养方宣传解释《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确定抚育费数额时,除应考虑非抚养方的收入情况,还应综合考察抚养方的负担能力和子女的实际需求,以及子女生活、教育费用增加的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数额,或确定一个支付比例。对非抚养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以财产权利抵消抚养义务,要在协议中写明折抵抚育费的具体数额。
  切实解决抚育纠纷执行难问题。对按月支付抚育费的,应实行一案执行制度,当事人只需向法院申请执行一次,法院按期限届满先后分期启动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因不同事由被同时申请强制执行时,实行抚育费优先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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