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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律师接受《法治周末》采访:司法解释实施半套房没了

 发布时间:2011-08-25 07:05 浏览量:1584431723

房子,是绝大多数人结婚时要考虑的首要因素,这一度被称为"丈母娘经济",如今,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这一"丈母娘经济"被打破。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司法解释实施半套房没了

    日期:2011-08-23 《法治周末》http://www.legalweekly.com.cn/content.jsp?id=168636&lm=%25E6%2597%25B6%25E6%2594%25BF

    房子,是绝大多数人结婚时要考虑的首要因素,这一度被称为"丈母娘经济",如今,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这一"丈母娘经济"被打破。

    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本报记者 高原

    相恋七年的王伟和刘红今年决定把结婚纳入议事日程。

    一同考入江西某所大学读书,又一同北上读研,毕业后的一年,在双方工作稳定之后,两人觉得该买房结婚了。

    然而房产证上该写谁的名字,成了他们僵持不下的焦点。

    “他根本就不爱我,只爱他的房子、他的爸妈。”刘红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因是王伟出首付买新房,但不愿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

    刘红称,她多次跟男友暗示房产证上加名字的事情,但是王伟迟迟没有动向。

    “我爸妈出钱买的房子,为什么要写她的名字,这和爱情无关。”王伟这么认为。

    这样的争执已有半年,随着8月12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双方更加坚持自己的意见。

    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该司法解释一经公布,网民及社会各界对其中关于房产归属问题的这两点表现出极大关注。

◎女网友认为损害了妇女利益

    “夫妻婚前购买100万元的房产,男方首付30万元,余下70万元,20年中每月还款5000元。女方产后在家操持家务,男方一人还贷。婚后10年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元,产权归男方,男方偿还女方4万元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元。40岁人老珠黄的女方带着14万元现金默默离场,40岁一枝花的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

    司法解释(三)出台后,这条微博被广泛转载。

    在很多女性网友看来,该解释损害了妇女利益。

    国内一家网站的调查显示,48%的女性要求丈夫立刻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但也有36%的女性选择不加,女人应该有尊严。

    有网友认为,司法解释(三)打破了人们原有的婚恋观。

    一位网友在自己的微博中写道:“婚姻法新解释无疑是社会的进步。第一,富二代与穷三代在求偶竞争上离公平更进了一步,姑娘们选老公会更加看重当事人的潜力而非完全的拼爹;第二,开发商不会像传说中那么开心,因为房子已不再是丈母娘眼中的必要条件,裸婚时代即将来临;第三,爱情变得更加纯净,所有人都可以也必须认真投入并懂得爱和珍惜。”

    北京律师杨晓林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只是一部司法解释,只是明确了法院内部在判案时的尺度问题,至于影响婚恋观,他认为是“八竿子打不着的关系”。

    8月17日,杨晓林参加关于婚姻法的微访谈,短短一个半小时,网友提出了500多个围绕司法解释(三)的问题。

    “有人问我为什么司法解释(三)就像是‘小离婚法’,都是涉及离婚房产的问题。”杨晓林说。

◎离婚后,女方可能被扫地出门

    据媒体报道,各地关于适用司法解释(三)的首案均涉及房产。

    南京第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8月8日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

    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司法解释(三)开始施行,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

    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突然收到了“小三”发来的短信,对方称已怀上高先生的孩子,且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希望朱女士主动和高先生离婚。

    虽然朱女士原谅了丈夫对婚姻背叛的行为,但之后确认当初的“小三”确实生下了丈夫的儿子后,朱女士对婚姻彻底失去了信心,继而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而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

    开庭时,主审法官还特意询问出庭作证的高先生的父亲,当时买房时有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高先生的父亲坦言没有特别指明给儿子。

    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判决,本计划留一周时间给原、被告夫妻再慎重考虑一下。

    没想到的是,就在这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即8月12日,最高法院宣布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实行。

    高先生向其律师发短信称:“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继南京之后,北京、石家庄、宁波等地均出现司法解释(三)施行后引发的房产归属争议问题。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认为,从整体上看该解释对婚姻家庭事务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作出了更加细化、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更具可操作性。但该解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不足。

    他认为,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一般是男方购房,女方买一些床上用品等。婚后,女方更多地承担照顾家庭和孩子等家务活。按照新司法解释,离婚后,女方可能面临着被扫地出门。

◎成了社会问题爆发的导火索

    "目前的高房价、高物价等问题不是法院能够调节的,之所以引起热议,是社会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引发的,这只是导火索。"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卢明生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司法解释其实突破并不多,基本是在已有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很多人有如此大的反弹是因为他们只关注了婚姻法一法而已,对其他相关法律知之不多。"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王振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他介绍,婚姻法解释(三)虽然本无惊人的改变,但引发如此大的民间争议凸显了更多社会心理问题,凸显了人们对房价居高不下的不满。

    这个司法解释出来前,我国早已颁布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这些法律与婚姻法因为在效力层级上完全不冲突,所以在离婚案件中,适用以上法律很普遍,也完全符合法学原理。最新司法解释只是把这些法律用明文的方式合并到一起,方便审理,也能使审判结果更加统一。

    律师卢明生则认为,司法解释(三)第7条中是颠覆原来婚姻法的规则,最高法院这样一刀切的决策有些欠妥当。

    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

    而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为什么现在把本身可以协商的问题一下子斩断了,房产的问题可以通过做公证等进行规避,这样一刀切会让很多弱势一方内心深处有一种这不是我的家的感觉。"卢明生说。

    杨晓林认为,由于法律对个人财产保护的力度加大,离婚程序的相对简单,不用支付女方以高额赡养费,使得比起世界许多国家来说,中国男人的离婚成本相对较低。这正是网友们担心的法律会鼓励男人扶正"小三",推高离婚率的原因。

    "诚然,离婚的低成本确实会影响到人们对离婚后果的顾虑,在婚姻遇到危机和挫折时,更易缺乏坚守的耐心从而选择放弃。因此,从制度设计上,我们是否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从而避免轻率离婚,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他说。

    杨晓林律师表示,我国法律也应该参考一些欧美国家法律,比如离婚后,有收入的一方给没有收入的一方提供赡养费,一般都是男性为女性提供赡养费,一直到对方能够独立生活或者再婚。

    同时,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三)在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问题上的解释,多数是考虑城市居民的婚姻问题,将来对农村居民的婚姻关系存在的问题再作出司法解释,十分必要。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相对城市,农村离婚率较低,且多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而在农村,婚嫁的首要前提便是由男方购置婚房以及配置的家具、电器等,房产大多登记在男方名下。

    "它注重保护了有产一方,也是强势的一方,但没有考虑到特别是中国广大农村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没有兼顾到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对弱势一方明显不利。"北京市某法官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文中王伟、刘红均为化名)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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