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林、古晓丹律师在《中国妇女报》撰文:《问题尚存,婚姻法解释仍需完善》
清官难断家务事,当家务事在婚姻家庭这个小范围里理不清时,人们就迫切需要一把尺子,丈量与自己最亲密的人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于2001年与2003年陆续出台过两个司法解释,但随着社会发展,新问题不断涌现,制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被提上日程。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庭长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上所讲,“(制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是以实际情况中发现的问题来起草,不追求司法解释逻辑上和体例上的完美。司法解释在构思的时候不是按照逻辑体系来进行的,而是以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为我们的研究对象,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措施。这是我们起草司法解释三要考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作出解释的初衷是平复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冲突。 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起草制定过程的比对分析,笔者发现一些未竟问题。 《征求意见稿》中存在但最终消失的两个突出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制定过程中曾经被列入研讨的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