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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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性离婚到跨国婚姻 近代中国的婚姻自由趣谈

 发布时间:2014-02-27 10:25 浏览量:1584425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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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0  浙江法制报  闵杰


今年的西方情人节和中国的元宵节恰巧在同一天,让人们好好体会了一回“中西合璧”的过节滋味。不少男女还特意选择在这一天领结婚证,幸福地结为夫妻。

  而“婚姻”和“中西合璧”,也恰恰是今天这篇趣文的两个关键词。看完这篇文章,您可更得珍惜婚姻、珍惜爱情了,因为就在一百多年前,婚姻自由,还是个极其稀罕的词儿;爱谁不爱谁,还真不是个人说了算的事儿。

  女性破天荒打起了离婚官司

  清末的青年男女开始有结婚的自由,相应地也争取到了离婚的自由,这在过去是无法想象的。

  中国古代,男子有休妻的权利,女子却无离婚的自由。丈夫休妻有“七出”、“七去”之说,为人妻者只要沾上其中一条,便可被打发回娘家,永远蒙受被休的耻辱。女子被休后,很难再嫁人,即使改嫁,也被称为再醮妇,终生遭人歧视。

  到了20世纪初年,情况已大不相同了。

  1903年,无锡一位姓宣的女子由她的哥哥做主,许配给当地一位姓裘的举人。这位宣姓女子当时在上海一所女子学堂当教师,临近举行婚礼时哥哥才通知她。她不愿接受这段包办婚姻,与哥哥争执无效,便直接写信给那位举人。信中写道:“婚配之事,我国旧例必有父母之命,欧律(即西方婚姻法)则听本人意见,前者行聘之事,乃家兄一人之意,某至今方始知,万难为凭。若必欲践约,某当死入裘氏之墓,不能生进裘氏之门。”

  她语气坚定,道理充足,可巧那位裘举人也通情达理,双方便解除了婚约。舆论界一时大哗,称这件事为“女权发达之嚆矢(即响箭,比喻事物的开端),婚嫁文明之滥觞(即江河发源处,比喻开了先河、引领潮流)”。

  1906年,天津一女子与一名叫李九的男子结婚,婚后发现李九为“天阉”,即没有性功能。若在过去,作为妻子只能自认命运。但当时该女子经人指点,决定到县里去打离婚官司。县令断案,同意离婚。李九不服,上诉至天津府,天津知府宣布维持原判。

  压力重重的跨国婚姻

  清末婚姻自由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中国人与外国人的婚恋自由。由于中国和欧美、日本等国的法律条文中都没有本国人不准与外国人结婚的限制,所以一些中外男女接触久了,双方产生了爱情,便希望冲破习俗的压力而自由结合。其中的典型例子是清政府驻法国公使裕庚。他是一个开明官僚,自己娶了一位外国妻子,1902年他的二儿子娶了法国女子地拿斯,1907年他的女儿德龄嫁给了驻在上海的一位美国人。

  当时中外通婚有一个很奇特的现象:中国人娶外国女子比较多,而中国女子嫁给外国人比较少。这可能是由于两个原因:第一,当时出国人员和留学生中,男性占绝大多数,女子与外国人接触很少;第二,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对女性的束缚远比男性严重,一时还难以完全打破,认为女子嫁洋人是丧失民族尊严,丢中国人的脸。虽然当时清代法律对中外通婚没有限制,但人们的观念一时还难以适应。好在德龄此前长期在欧洲生活,知道西方的许多新鲜事,回国后又被召入紫禁城陪伴慈禧太后,所以观念上较为开放。但即便如此,若不是父母开明,她还是很难嫁给外国人的。

  实际上,不仅中国人有这种观念,在中外通婚的过程中,外国人也同样有这种心理。1899年,在广东的女传教士哈尔佛生要嫁给当地华人蓝子英。婚礼将要举行前,广州的两个美国人写信给美国驻广州副领事,要他出面阻止,并卑鄙地提出,这位女传教士一定精神不正常,应该请医生为她诊治一下。美国副领事接到信后回答说,美国法律没有不准美国公民与华人结婚的条文,他不便出面干涉。因此,这对中美恋人才得以结秦晋之好。

  当时,中西方婚姻制度有很大差异,西方已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制,而中国习俗允许纳妾,法律又有规定独生子可以娶两个妻子,因此,当中国人已有妻室又娶了外国女子后,该国外交官常常会出面干预。

  四川人胡继曾在英国期间,结识了英国女子海伦,在英登记结婚后,双双回到四川,生有一子一女。婚前,胡继曾告诉海伦,他在中国有妻子,海伦深爱胡继曾,表示无妨。1911年,一位侨居四川的英国妇女知道胡继曾有两位妻子,出于维护英国妇女尊严的考虑,写信给英国驻四川领事,请他出面与四川官方交涉,判胡继曾重婚罪,安置海伦回英国。英国领事接信后,便向四川总督王人文表明态度:“胡是有妻再娶,应将其按法律治罪。”不料王人文据中国律例回复:“胡所以娶二妻者,乃为孤子,承祧两房。”中西法律制度在此发生了冲突。

  英国领事见无法说服中国官方,便直接找到海伦,要她与胡离婚,携带子女返回英国,旅费由领事馆解决。海伦断然拒绝,回答说,如果“法律不容我为胡某之妻,我愿为彼之妾,至死不离”。领事大怒,竟以妓女论之,羞辱她道:“作妾,英国决不认可。若曰妓女,则英国妓女不准逗留中国。”海伦依然不为所动。

  英国领事威颜扫地,决定硬干到底,向中国官方频频施压,将胡继曾流放到苦寒之地,收入大减,生活困顿,后又不准胡的朋友资助他,企图等到海伦耐不住贫苦后,自动找上门来,再劝她回国。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已经不单纯是英国维护一夫一妻的现代婚姻制度和本国妇女名誉地位的问题了,实质上是西方殖民者从民族偏见的角度出发,认为西方高贵的白种人不应下嫁给中国黄种人。英国领事无视中英法律的不同,粗暴干涉这桩异国婚姻,践踏海伦的人性尊严,引起了当时中国舆论的一片嘘声;而海伦不受威逼,保卫自己的婚姻幸福,则赢得了喝采,当时有报纸评论说:“胡郝氏(海伦的中译名)与胡姓结婚,为个人情爱上的问题,与第三人毫无关涉。今英领事强以国际问题牵涉,逼令胡郝氏离婚,质言之强国妇女不肯嫁于弱国人民,而弱国妇女尽可作强国人民之妻之玩物。噫,可胜叹哉。今胡郝氏至死不离亲爱,如此坚忍,如彼真不愧为英国之妇女气,可敬可叹。”

  风俗差异导致劳燕分飞

  中外通婚是婚姻观念上的一大变革,其间有海伦、胡继曾这样抗拒官方逼迫,坚守金石之盟的恩爱夫妻,也有因中西风俗差异导致婚姻破裂的悲剧。

  1899年,广东长乐县一位叫李方的青年在英国留学时与英国女子拍尔利结婚。1905年李方毕业回国,夫妇俩一同回到李的广东老家。后来李方到北京当了大理院(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最高级的审判机关)的推事(从事案件审理之职,正五品,相当于现代的法官),将拍尔利留在老家服侍父母。拍尔利不习惯于中国的风土人情,李家老人对洋媳妇也看不惯,双方矛盾越来越深。拍尔利忍耐3年,终因李方醉心功名,不顾夫妇情义,在1908年独自回到英国,并写信给李方,表示义断情绝。为此,李方向顺天府衙门写了一纸状子,要求判决离婚。

  李方早年留英,归国后又在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任职,深知通过法律手续办理离婚的必要性。他这样做,主要是怕拍尔利的回国,引起英国的不满,影响自己的功名前程,所以状子中用了中国传统观念中对已婚妇女最厉害的一个词“不守妇道”,来引起法官的同情,达到离婚的目的。他在拍尔利不在场的情况下,把一盆脏水泼到妻子身上,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活脱脱一副近代刀笔吏的嘴脸。这一招果然奏效,不仅案子顺利判下,还引起不明就里的人对他的同情。当时有人在记下这桩“吾国前此所未闻”的第一件涉外离婚案时,还劝告世人说:“欲娶洋妇者,当以此为鉴。”

  尽管有种种曲折,中国早期的中外婚姻,大都出于真挚的爱情。在当时,是很少有人抱着功利主义与外国人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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