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有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04 09:59 浏览量:929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1130/Articel07002GN.htm?isappinstalled=0
2014年11月30日 法制日报
瑞士
《瑞士民法典》第277条规定:“(1)父母的抚养义务至子女成年时终止。(2)子女此时尚未完成合理教育的,父母得在其条件许可的限度内,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新加坡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夫妻赡养子女的责任不限于子女达到21岁为止,他们对一些已属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仍然持续,如果以下情形存在:(1)子女有精神病或身体缺陷;(2)儿子正在或将要履行全日制国民服役;(3)子女正在或将要在教育机构接受专业、贸易或者职业的训练,不论他们是否已受雇佣。”
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1601条[扶养义务人]规定:“直系血亲负有互相给予扶养费的义务。”第1602条[贫困]第1款规定:“只有不能自行维持生计的人才有受扶养权。”所谓不能自行维持生计,“即当事人既不能期待从工作所取得的收入,也不能期待从财产的收益,也不能期待从对其财产的利用或者其他的收入(奖学金)中充分满足其生活需求。”因此,在德国,已经成年的正在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的生活费应当是由父母支付的。但根据第1603条[给付能力]第1款的规定:“再考虑到其他义务的情况下,不妨碍其适当的生计就不能给予扶养费的人,不负扶养义务。”即这种扶养义务的履行要求父母有扶养能力。
美国
美国各州在上世纪70年代将成人年龄从21岁降至18岁,致使大量子女在满18岁以后即无法取得扶养费,也让很多想上大学的子女面临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亲对如何支付大学费用有所约定,法院通常愿意强制执行。很多法院如果发现子女有能力读大学,而家长有经济能力支付学费,即判定大学费用为子女扶养费的一部分,但有的法院除非所在州有明确立法,否则不愿如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