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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讯:欧洲人权法院:意大利婚生子女可以使用母亲的姓氏

 发布时间:2014-03-04 10:40 浏览量: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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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8  人民法院报  蒋丽萍

据《法律家》2014118日报道,欧洲人权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允许意大利已婚夫妇的子女使用母亲的姓氏作为姓氏。判决指出,限制子女必须使用父亲的姓氏违反了《欧洲人权法案》的第8条(尊重隐私和家庭)和第14条(禁止偏见)。该案由意大利夫妇亚历山德拉·库珊和路易吉·法吉奥提起诉讼,两人在意大利结婚,育有一女,夫妻二人均希望以母亲亚历山德拉·库珊的姓氏为女儿进行户籍登记。意大利宪法法院曾于2006年判决,认为只有意大利国会可以对这一事项作出决定。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子女的姓氏只能依据父母的性别确定,未免过分严格,而且这一限制形成对女性的偏见,违反了《欧洲人权法案》第8条和第14条。

    欧洲人权法院的职能为,依据个人或国家提起的指控,保护载于《欧洲人权法案》的民事权利或政治权利,对侵害行为作出裁决。

    □台湾“司法院”:可依相关规定申请调阅法庭录音

    台湾民间团体及律师公会全联会等团体201419日到“司法院”抗议法庭录音及其利用保存办法第8条第1项规定,需开庭在场陈述之人书面同意才可以调阅录音的规定不合理,恐侵害人民的诉讼权益。“司法院”对此回应称:法庭录音内容含有所有参与法庭活动者的录音资料,涉及人格权的保障,且属于《个人资料保护法》所规范的对象,如果其他人想要调阅诉讼资料,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项或是《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的规定申请。

    “司法院”表示,根据台湾“高等法院”及所属法院2012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提案第43号法律问题认为,法庭录音内容并不仅仅包括当事人的录音资料,也包括在场人员之录音资料,且目前在技术上无法将当事人与其他在场人员的录音资料分离,故提供法庭录音的复制件是属公务机关对于其保存的公民个人资料的利用,必须依照《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在法令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应与搜集的特定目的相符;如为特定目的外的目的加以利用,则应符合该法第16条但书各款的规定。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书记官申请阅览、抄录或摄影卷内文书,或预交费用申请付与缮本、影本或节本。《民事阅卷规则》第3条规定,申请阅卷可以书面、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传送方式为之。第22条规定,申请人阅卷,除阅览外,需缴纳费用请求影印、摄影、电子扫描或抄录。第4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已经向法院提交委托书或经审判长选任者外,应当附上委托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8条第1项要求,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在搜集个人资料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搜集目的、资料利用的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等信息。保存法庭录音的目的是为辅助笔录制作,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关系人若因争执笔录的记载与法庭实际进行情形有所出入,而又要听取录音内容必要时,《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及《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项均有相关规定可以适用,并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律师辩护权及代理权的行使。

    (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 蒋丽萍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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