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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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过户共有房产给儿子 妻子追讨产权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12-26 18:03 浏览量:1181

http://news.163.com/14/0826/05/A4I5C06800014SEH.html

2014826日  南方都市报(深圳)

夫妻相差20多岁,丈夫生前瞒着少妻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少妻发现后与其子起纷争。近日,中山市法院审理了此案件,判决原告阿妹与其丈夫共同修建的房屋由阿妹和被告阿棠各享有50%份额,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作出“驳回上诉,维护原判”的终审判决。

南都讯 记者王卫 实习生李昊泽 通讯员钟春连 周斌 夫妻相差20多岁,丈夫生前瞒着少妻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少妻发现后与其子起纷争。近日,中山市法院审理了此案件,判决原告阿妹与其丈夫共同修建的房屋由阿妹和被告阿棠各享有50%份额,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作出“驳回上诉,维护原判”的终审判决。

婚后20多年照顾继子女

阿妹与其丈夫阿新相差20多岁,婚后20多年里,阿妹照顾丈夫及丈夫与前妻所生的一对儿女,后阿妹又为阿新添了一个女儿小欣,还与阿新共同修建了一栋五层楼的钢筋混凝土构建的房屋。20124月,60多岁的阿新因病死亡。处理完阿新后事,阿妹突然发现,丈夫在1996年、1997年已经瞒着自己将双方共同修建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分成两块登记在儿子阿棠的名下,地上房屋也表示同意转名至阿棠名下。

自己几十年来起早摸黑照顾一家大小、修建房屋,却发现什么都化为乌有,阿妹愤而将继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妹拥有其与丈夫阿新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全部建筑物的5/8产权;女儿小欣拥有上述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的1/8产权。

被告称涉案土地是父亲个人财产

被告阿棠辩称,阿妹诉称阿新的房地产实际上是不存在的,阿新名下没有存在这样的房地产,请求法庭驳回阿妹的诉讼请求。本案是法定继承案纠纷,本案所涉财产已经有国土局颁发的土地证证明权属人是阿棠,意味着本案所涉财产不是阿新的遗产,阿妹以阿新单方面不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还辩称,本案所涉土地在1985年已经由阿新购买,只是在1989年才与别人交换的,原告诉称在1989年已经与蔡明新同居,且不论该陈述是否事实,但从时间上来看,在没有赠与之前,涉案土地都是父亲阿新的个人财产;本案所涉土地的两个土地证在19961997年过户给被告阿棠,时间长达十多年,原告作为阿新的妻子不可能不知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使是共同财产,也可以认定原告阿妹对该过户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这个过户也是成立的。

[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

未征求对方同意赠与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建造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另,阿新将上述房产转移至阿棠名下,系阿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私自处分,无证据显示上述处分行为得到了作为妻子一方的阿妹的同意,也无证据证明阿新已将该处分情况告知妻子阿妹。因此,阿新在未与阿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私自处分上述财产中属于阿妹份额部分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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